Page 15 - 《中国药房》2025年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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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处方药广告,亦不得以                           费者提供充分保障,可以继续根据FDCA及相关法规对
          其他方式进行面向公众的处方药广告宣传。这种监管                            处方药广告实施监管。于是,该暂停令于 1985 年被解
          态度主要基于保障用药安全、防范虚假宣传及维护专业                           除。FDA由此明确了允许投放DTC处方药广告的监管
          医疗指导地位的考虑。然而,随着互联网医疗和跨境电                           理念,其核心目标是在宪法保护的“商业言论自由”与政
          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消费者通过非正式渠道接触境外处                           府承担的“公共健康”保障职责之间,构建一种动态平
          方药信息的情况日益增多,导致现实中存在一定的监管                           衡。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模糊地带与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在鼓励医药创新和                               首先,处方药广告监管的首要目标在于保障药品信
          满足公众合理用药知情权的背景下,现行的完全禁止处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非误导性,这体现为法规要求广
          方药广告的监管模式是否适应数字时代的信息传播特                            告必须清晰揭示适应证和主要风险,并严格遵循公平平
          点,亦值得深入探讨。因此,本研究拟通过分析美国如                           衡原则,力求风险与获益信息在内容和展现方式上均衡
          何在 DTC 处方药广告监管工作中完成创新激励与风险                         呈现。对于处方药的电视或广播广告,《美国联邦法规》
          防控的双重目标,为我国在保障公众健康的前提下,逐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第 202.1 条进行了详
          步完善处方药信息与广告传播监管政策提供参考。                             尽的规定:所有广告必须展示关于药品主要副作用和禁
          1 美国 DTC 处方药广告监管中的风险与平衡                            忌证的“主要声明”(major statement),特殊情况还要求
          理念                                                 同时使用音频和文字呈现;此外,还需提供包含所有副
              德国社会学家 Ulrich Beck 的风险社会理论深刻揭                  作用和禁忌证的必要信息的“简要总结”(brief sum‐
          示了现代社会中系统性风险的普遍性及“有组织的不负                           mary),除非有充分措施能确保产品标签在广播展示时
                     [1]
          责任”的困境 ——现代制药领域恰是这一现象的典型
                                                             能够一并得到传播。其中,主要声明必须以清晰、显著
          微观缩影。20 世纪 80 年代以前,美国虽已通过 1938 年
                                                             和中立的方式呈现,以防止广告通过排版或语调弱化风
          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the Federal Food,
                                                             险,包括使用消费者易懂的语言和术语,使用一致的音
          Drug,and Cosmetic Act,FDCA)和 1962 年的《科夫沃-哈
                                                             量、发音和节奏等;在电视广告中,音频和文字应同时呈
          里斯修正案》等法律,建立了首发广告审查制度、风险信
                                                             现且时长一致;主要声明的字体大小、样式、背景对比度
          息披露等监管框架,但其监管范式在很大程度上仍属于
                                                             以及在屏幕上的位置,应清晰、易于阅读;主要声明展示
          一种“事后回应”的模式。这种模式常常隐含一个预设,
                                                             时,不应出现任何可能对其产生干扰的音频或视觉
          即患者的信息匮乏是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必然“外部成
                                                             元素。
          本”,而非监管机构需要主动介入并负有治理责任的事
                                                                 其次,美国将对于DTC处方药广告的监管重心置于
          项。近代以来,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商业化,公众不
                                                             对非法广告标准的界定上。这一政策的基石,正是源于
          断暴露于新的、复杂的健康风险之下。抑郁、癌症等多
                                                             对“药品信息必须有效流通与广泛可及”这一理念的坚
          因果疾病的涌现,使得基于单一病因的“还原论”医学模
                                                             持。维护药品信息自由流通的渠道是患者实现知情选
          式难以应对。一旦政府、制药企业和科学机构以制度权
                                                             择权、打破医患信息不对称,促使制药企业与医生等责
          衡为由推卸责任,便容易出现上述“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任主体直面风险责任的基础。一则有效的 DTC 处方药
          现象。典型案例是2004年的“万络事件”:默克公司因隐
                                                             广告,必须在形式、内容与语言上力求清晰,确保不同健
          瞒止痛药万络的心血管风险数据而被迫在全球撤市,该
                                                             康素养的人群都能有效理解关键用药信息,避免因知识
          药物导致了数万名患者心脏病发作或死亡。在“万络事
                                                             鸿沟和资源差异导致信息的“马太效应”——信息资源
          件”中,制药企业以“科学不确定性”推诿、美国FDA因依
                                                             丰富者获益越多、贫乏者获益越少的两极分化现象,从
          赖制药企业的数据审批导致监管滞后、医生则基于片面
          的药品信息开具处方,最终导致整个责任链条的断裂。                           而加剧健康的不平等。这一切目标最终指向一个监管
          因此,打破信息垄断是防止“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现象的                          的首要共识——药品广告的核心社会功能在于帮助消
          关键。在“知识即权力”的时代下,有必要将药品信息直                          费者识别真实的医疗需求,而非创造消费。为此,CFR
          接、高效地传递给患者,以保障其充分行使知情权和选                           要求处方药广告明确标注药品品牌名、通用名及剂型
          择权,从而倒逼制药企业、监管机构与医生共同承担风                          (如片剂/注射剂),避免混淆。除提醒广告、大宗销售及
          险责任。为此,美国在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了“去规制                      处方配药广告外,所有形式(包括广播、期刊、数字媒体)
          化”的改革,形成了一条独特的处方药广告监管路径:允                          的广告均须完整披露风险信息,禁止出现虚假或误导性
          许DTC处方药广告的投放,但对其施以严格规制。1983                        陈述。有严重副作用或致死风险药品的广告,还须通过
          年,FDA 临时暂停了 DTC 处方药广告的投放,让消费                       FDA 强制性事前审批程序。这些措施,旨在从源头上遏
          者、卫生专业人员和行业之间有时间就DTC广告问题进                          制风险社会中的信息扭曲现象,规范制药企业的宣传行
          行对话,以便 FDA 研究、审查相关信息并制定指南。经                        为,以防止其利用“科学突破”等话术包装疗效、淡化风
          研究,FDA 认为,管理处方药广告的既有法规已能为消                         险,从而误导消费者。


          中国药房  2025年第36卷第22期                                              China Pharmacy  2025 Vol. 36  No. 22    · 2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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