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中国药房》2025年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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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策略下,稳定状态由(1,1)转向(0,0),即医保部门倾 鉴于我国各统筹地区医保基金结余情况不一,各统
向不设立除外支付政策。因此,对于企业而言,研发治 筹地区可结合自身的医保基金结余情况以及医保管理
疗效果更好的技术将获得使用市场与医保政策的双重 水平,合理选择补偿模式:(1)对于医保管理水平良好、
支持。从当前试点地区来看,北京采用申报制,由医疗 能够科学测算新技术医保支付标准的统筹地区,若其医
机构或企业提交除外支付申报书,除了说明新药、新技 保基金结余充足、患者支付能力强,可采用“建立专项基
术的基本信息和成本信息外,还需要提供临床创新性材 金+单独支付”的补偿方案,基于申报单位提交的临床使
料,包括与替代技术的对比分析材料,经专家对申报产 用数量和新技术费用等“以支定收”,测算除外支付所需
品的临床效果、创新性、应用合理性进行充分评估,并对 的基金总额,并从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相应资金建立专
病例费用信息、医保基金受到的影响进行统计验证后, 项基金,保证专款专用。若医保基金结余适中、患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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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确定纳入除外支付政策的产品 。 付能力有限,则可采用“纳入DRG总额+补充支付”的补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新技术单价越小,反而更容易 偿方案,在 DRG 预算总额中划拨固定资金用于除外支
达成一致,这暗含着当医保部门对于治疗费用不那么高 付,并配套补充支付方法,仅当使用新技术的实际病例
的新技术进行额外补偿时,可能出现新技术的滥用现 费用超过DRG付费标准时,才能获取补充支付,且补偿
象,导致基金支出增加。因此,需要设置一定的费用阈 金额由补偿点数与当年点值决定,或根据当年医保基金
值,仅当引入新技术后治疗费用高于该阈值时,方可将 收支情况确定,“以收定支”,以控制医保基金支出。若
该项新技术纳入除外支付范围,以此来防止额外补偿下 医保基金结余较少、患者支付能力不足,则建议该地区
新技术使用的基金超支、维护基金平稳运行。例如,北 暂不设立除外支付政策,可根据新技术的引进需求,针
京的除外支付政策明确规定了使用除外支付目录中新 对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开展特病单议,确定是否给予补偿
技术的病例还需要满足病例总费用是其所在DRG组次 以及具体的补偿金额。(2)针对医保管理水平一般、医保
均费用的2倍(不含)以上,且新技术费用占病例总费用 支付标准制定能力不足的地区,则可优先采取补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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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超过64%,方可适用除外支付 。 模式,随着医保管理水平的提升,再适时调整补偿模式。
3.2 除外支付政策的补偿机制 同时,从前述分析来看,只要医保部门愿意设立除
除了新技术的成本外,补偿机制是影响除外支付政 外支付政策,无论报销比例如何,均会起到不同程度的
策医保基金支出的另一大因素。对于医保部门而言,当 新技术使用激励作用,而一旦医疗机构使用新技术,随
补偿比例过高导致医保基金高于一定阈值时,医保部门 着使用病例的积累即可逐步通过DRG付费标准的动态
就不愿意设立除外支付政策,这反映出除外支付政策需 调整完成DRG病组的合理付费,因此各统筹地区可“尽
达成创新激励与医保基金稳定运行的平衡。 力而为、量力而行”,通过小规模试点探索除外支付
而从目前的实践探索来看,除外支付政策主要包括 政策。
单独支付和补充支付两种补偿模式。单独支付是指将 3.3 除外支付政策的调整机制
新技术费用从 DRG 打包支付中剥离出来,由医保基金 除外支付政策是一项具备过渡性质的临时支付政
单独制定支付标准或按实际价格结算,德国、法国、英国 策。一方面,随着除外支付政策的实施,新技术的使用
等国均采用此种补偿模式,是目前主流的补偿方法 。 病例人数会逐步累积,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在积累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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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支付是指针对使用新技术的病例,在现有 DRG 病 的使用经验后,可基于新技术进一步优化临床治疗路
组付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病例实际治疗费用,追加一 径,降低治疗成本,若仍然按照原有的补偿方式,将造成
定比例的补偿金额,整体提升DRG病组的补偿水平,美 医保基金的不合理支出。因此,对于医保部门而言,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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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主要采用该方法 。对比两种补偿 采集到充足的病例数据后,可重新评估并测算新技术病
模式的补偿比例可以发现,单独支付虽然对新技术单独 例的实际费用,将其纳入DRG付费体系进行打包支付;
付费,但并不意味着实际补偿比例为100%,多数国家并 另一方面,不断会有新技术上市,只有原有技术及时转
未按照新技术的实际价格进行支付,而是与医疗机构协 入DRG付费,除外支付政策才能“腾笼换鸟”,纳入更新
商制定医保支付标准,该支付标准通常比实际价格略 的上市药品和技术。因此,在建立除外支付政策的同
低,如日本创新医疗器械获得的医保支付标准为新技术 时,需要引入动态调整机制。目前,对于除外支付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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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的 80% 左右 ;补充支付则是明确“打折付费”,根 技术目录,德国每年调整 ,美国每 2~3 年调整 ,我国
据病例实际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补偿,一般为病例实际费 北京等试点地区则每 3 年调整一次 [23―24] 。通常,动态调
用与DRG付费标准差额费用的65%~75%,对于成本高 整周期与 DRG 病组付费标准调整周期应保持一致,以
的新技术,部分地区还探索了按费用累退报销的制度, 实现除外支付政策与DRG付费体系的衔接。当调整周
以控制医保基金支出 [23―24] 。可见,各国/地区在建立除外 期期满,则需要对新技术从疗效创新、费用超标、使用频
支付政策时,均通过制定支付标准或制定合理报销比 率等方面进行再评估。若真实世界数据表明新技术的
例,以维护医保基金的运行安全。相对而言,单独支付 临床价值无显著性优势,则需要退出除外支付目录;若
的创新激励效果更优,但操作相对复杂,对医保基金的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同类竞品变多等导致新技术单价大
要求也更高。 幅下降,则需要通过重新调整付费标准或以新建病组的
· 2758 · China Pharmacy 2025 Vol. 36 No. 22 中国药房 2025年第36卷第2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