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中国药房》2020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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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药品犯罪治理而言,预防性立法观是其重要趋势。                           务的药品企业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体系
        所谓预防性立法观,是指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不以既                            中尚属空白地带,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对于危害药品安全
        成的法益侵害结果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的基础,而是放眼                            犯罪的关注点仍集中于药品质量,而对于新药导致严重
                                                                                      [25]
        于未来,注重风险管理,以先发制人的方式防范潜在的                            危害后果的,还未有相关规定 。法律在多大限度上介
                 [21]
        法益侵害 。在行政立法方面,主要表现为以风险预防                            入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在鼓励新药研发与风险防控之间
                                   [22]
        和风险控制为核心的预防原则 ,2019 年新出台的《疫                         寻求平衡点;对于药品生产环节,违法犯罪的作用对象
        苗管理法》和同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均将这种风险                           既可能是药品也可能是药品原料,因此对药品原料的培
        管理理念贯穿于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上市后管理的各                            育、养殖、生产行为的规制研究也需完善,特别是对中药
        个环节。在刑事立法方面,从纵向来看,主要体现为既                            材的种植、收储过程应当多加重视;对于药品销售环节,
        遂形态前置化、预备行为实行化等抽象危险犯的设置和                            对明知是假药或者是有毒有害的药品而非法持有、贮
                                                                                                     [9]
        刑罚处罚的早期介入,从1997年《刑法》将生产、销售假                         藏、运输,导致产品流入市场的行为如何规制等 ,都是
        药罪由实害犯改为具体危险犯,到《刑法修正案(八)》又                          亟待解决和研究的问题;而对于药品召回环节,则存在
        将其从具体危险犯改为抽象危险犯,危害药品安全犯罪                            对拒不召回问题药品、放任药品风险扩散的行为如何在
        的立法沿革完全符合这一特点;从横向来看,主要体现                            行政规制与刑事制裁之间取舍与应对的难题 。
                                                                                                  [25]
        为危险行为单独犯罪化、行政/民事行为刑法化等犯罪圈                               如此,从药品犯罪的最源头和各中间环节入手研
        的扩大。                                                究,借力全程化的药品风险管理理念,多管齐下,才能够
            然而,与预防性立法观相脱节的是长期以来形成的                          对各个环节存在的潜在风险作出风险预判,从事实、规
        对策性的研究范式。总体而言,我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                            范和价值的角度给立法的应然走向提供依据,与风险防
        研究带有明显的实用性与功利性色彩,在一定程度上缺                            控的监管理念和预防性的立法观更相适应。
        乏问题意识,成为了追随立法动态与热点事件的“应对                            4.2.2  研究视角——建构多元化的研究视角                  犯罪是
        之学”,已在不知不觉中走进了“对策性研究”的桎梏之                           一种复合的社会现象,从单一学科的角度研究特殊的复
        中 。从研究着眼点来看,这种“对策性”体现于“单核                           杂的犯罪现象,无法完成寻找犯罪规律的任务,危害药
          [23]
        心”,现有的研究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为绝对核心展                           品安全的犯罪更是如此。
        开,却少有文章对生产和销售以外环节的规制进行探                                 自 19 世纪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提出“全体刑法学”
        讨。生产销售假药固然是药品犯罪治理的重中之重,然                            的思想,到20世纪80年代末储槐植教授提出“刑事一体
        而预防性的立法观同样需要学术研究所提供的针对各                             化”的概念 ,再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
                                                                     [26]
        环节风险的研判,以对潜在的风险因素作出预判。从学                            究室刘仁文主任于2003年倡导的“立体刑法学” ,无不
                                                                                                     [27]
        术热点的形成来看,现有的研究通常以立法、司法已然                            在强调开阔研究视野对刑事领域问题的宏观考察,打破
        的变动作为研究契机或是由社会热点事件引发,而对应                            学科壁垒进行学科研究的有效整合。近年来这种跨学
        然走向进行有效研讨的前瞻性和预警性研究仍占少数,                            科研究的呼声越来越高,然而在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研究
        由此形成了一种“预防性立法,回顾性研究”的局面。从                           领域却尚不尽如人意。可见,建构基于“刑事一体化”理
        研究方法来看,现有的研究则以演绎式的“我认为”思辨                           念指导的、以自然科学研究成果作为辅助的多元研究视
                                                 [24]
        方法为主,而缺乏归纳式的“我发现”实证研究 ,依托                           角势在必行。
        批判进行构建的思辨方法固然符合知识发展的反思性                                 在法学领域,从刑法学科自身出发的研究已具有相
        要求,然而预防性的立法观同样需要基于科学的实证研                            当的规模,基本形成了以规范和价值两个维度为主的持
        究来挖掘现实背后的合理因素,以弥合理论与立法司法                            续性研究热点,本文不再赘述。相比之下,从行政法学
        实践的距离,寻找打击犯罪的发力点。                                   出发的研究则稍显逊色,一方面,行政法学视角下能够
        4.2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研究完善路径展望                                触及到的药品产业链更长,完善从行政法学出发的研究
        4.2.1  研究着眼点——问道全程化的危害药品安全犯                         有利于实现药品安全风险防控理念的践行,将药品犯罪
        罪研究     在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日趋复杂的大背景下,全                        掐灭于源头;另一方面,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作为典型的
        程多元是药品安全科技风险管理的基本政策,原卫生部                            行政犯,行政违法性是其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如何克服
        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系统专家曾指出,药品监管须“抓住                            食药领域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
        源头,全程干预” ,这一理念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研究                           代刑等现象,如何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衔
                       [25]
                                                              [28]
        同样具有指导作用。                                           接 ,既是刑法学界的研究领域,也是从行政法学角度
            针对目前研究着眼点过于集中和单一的问题,危害                          出发进行的不可缺少的理论反思与实践深化。
        药品安全犯罪研究应适当拓宽研究视野,逐步形成以生                                在公安学领域,作为整个刑事科学体系的重要组成
        产、销售假药为重点的多核心、全链条的研究模式。就                            部分,从侦查学与犯罪学视角出发的研究亟待加强。就
        药品研发环节,对于在研发中未尽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义                            侦查学研究而言,在逻辑上,无行为则无犯罪,犯罪现象


        ·2952 ·  China Pharmacy 2020 Vol. 31 No. 24                                 中国药房    2020年第31卷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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