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中国药房》2026年4期
P. 16
2 我国集采结余留用政策的现存困境 明显处于劣势。这种“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与医保
2.1 缺乏统一的上位法规范 政策本应追求的公平价值目标相悖,也在一定程度上固
政策权威性不足的根源在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撑。 化和加剧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的结构性失衡。
医保资金实行“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 2.4 资金分配使用规则与法律性质模糊
对于推动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节约医保开支,以及 在实践中,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如何有效、规范地分
提升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具有显著作用。自新一轮医 配至各医疗机构,仍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一
改启动以来,该机制始终处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核心 方面,结余资金以何种比例进行划拨,合理超支部分在
地位。国家多项重要政策均明确倡导建立并完善这一 医院与医保基金之间应如何分担等核心问题,目前尚缺
机制,例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 乏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定。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尽管部分
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地区已出台“结余留用、超支共担”的具体比例要求,但
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 号)、《国 各地标准存在显著差异,亟待通过上位法或高层级制度
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 予以统一规范。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在资金的内部使用
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4〕29号)等;“十五五” 与分配方面也存在制度空白,尤其是如何将结余资金合
规划也强调,要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基本医 规、透明地分配至科室和医务人员个人,缺乏具有可操
疗保险省级统筹,优化药品集采、医保支付和结余资金 作性的实施细则。如表1所示,虽然国家、地方及一些医
使用政策。但是以上通知和建议均属于规范性文件,未 疗机构已制定了相关文件,明确将结余资金用于相关人
上升至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依据我国《立法法》以及 员的绩效,以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但仍
法律保留原则,若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 未对资金发放的具体机制作出详尽规定。
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是在特定历史环境下形成的。
其义务的决定,故涉及法人财产权益的事项应当由地方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逐步实
性法规或规章加以规范。可见,在集采结余留用政策 行劳动保险制度”;1951年政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条例》,
[10]
中,医保部门对基金的二次分配行为缺乏高位阶的法律 确立了针对城市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制度 ,规定了职
依据。这种以文件代替法律的规制模式,既不利于政策 工在患病、非因工负伤和残废情形下的保障政策(即劳
的权威性与稳定性,也使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处于不确 保医疗),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正式确立。这一时
定状态,一旦政策有所调整,其相关利益可能无法得到 期的劳保医疗仅支付治疗费用,即劳保给予医疗机构的
充分保障。 费用中既不包括运行费用,也不包括人员费用,这一原则
2.2 规则复杂造成核算困难 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得
[11]
集采结余留用政策在执行中的首要问题是规则复 以贯彻 。2010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同样规定,医保
杂所引发的核算难题。其核算体系依赖于诸如“同级别 基金仅用于支付治疗费用。基于此,若将集采结余资金
医疗机构医保基金平均支付比例”“集采前通用名药品 定性为医保基金,会与《社会保险法》相冲突;若将其视为
加权平均价格”等关键数据,而这些数据几乎完全由医 医疗机构收入,则需纳入税收征管范围。这种定性的不
保部门掌控,医疗机构难以获取和验证。烦琐的计算公 确定既影响资金使用的可持续性,也易引发税务争议。
式使得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无法自行测算应得金额,只 2.5 现有体制下监督缺位
能被动接受医保部门单方面给出的计算结果。医保部 药品集采结余留用政策,是我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12]
门作为行政主体,其核算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据 尚未完成的过渡期内支付补贴的一种形式 。近年来,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要求,该行为必须透明、可验证,同时 我国大力推进医药领域反腐工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
保障行政相对人(即医疗机构)的听证权与陈述申辩权。 药品采购环节中医院与医药企业之间的权钱交易、利益
然而,当前核算流程缺乏必要的透明度与参与机制,也 勾结问题突出 。国家医保局已明确界定,医药商业贿
[13]
没有明确的数据共享与核对渠道,这导致医疗机构难以 赂本质上是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影响处方权,干扰正常
[14]
对影响自身权益的核算结果进行有效抗辩。 诊疗行为,加重群众的医药负担 。集采药品的推行,
2.3 资源不均加剧分配失衡 大幅压缩了医药企业营销环节的成本,而医生能否通过
资金分配的不合理,进一步放大了政策的公平性缺 结余留用资金的正向激励,“弥补”放弃使用非集采药品
陷。据报道,2021-2024 年,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管 所能获得的不当利益,目前尚无定论;如果医生仅是被
理的 37 家医院中,14 家头部医院获得的集采结余留用 动执行国家集采政策,这一政策体系便难以形成良性循
金额共计 8.97 亿元,占总结余留用金额的 81%,而其余 环 。此外,医保部门掌握资金核算的最终解释权,医
[15]
23 家医院仅占 19%;在头部医院中,获得金额最高与最 疗机构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时,仅能向作出决定的医保
低的医院之间差距超过10倍,远超出医院自身收入规模 部门提出异议,如深圳仅规定相关异议可“向市医保经
[9]
[5]
的差异 。这种分配格局,本质上反映了集采结余留用 办机构书面反馈”,既缺乏中立的救济主体,也使医疗
政策对管理能力强的大型医院的“偏好”,而专科医院和 机构对考核结果的异议失去了协商空间。而倘若出现
小型医院则因“盘子小”和管理能力有限,在资金分配中 核算金额有争议、资金发放不及时等问题,同样缺乏明
· 422 · China Pharmacy 2026 Vol. 37 No. 4 中国药房 2026年第37卷第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