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中国药房》2022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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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解决方案及立法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最简单的方法是否认药学服务属于
                                                            行政法意义上的诊疗活动。如此规定的好处在于:(1)
                         A      C      B                    这样规定不会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未取得《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解决了
                   《药品管理法》           药学服务
                   的适用范围                                    上述2个规定矛盾的问题;(2)对于药品零售领域的药学
                                                            服务规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修
            图2 药学服务与《药品管理法》适用范围的关系                          改而不会受到医疗领域其他诊疗规范的影响;(3)这样
                                                            的规定不影响对医疗机构中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
        3.1 行政责任归属存在的问题
                                                            卫生技术工作情况下非法行医行为的认定,从而在药学
            药师“双轨制”管理问题导致了药学服务的行政责
                                                            服务较为完善的医疗领域保留了更严厉的行政法规
        任承担难以判断,国家卫生主管部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
                                                            制。但其缺点也非常明显:(1)保留了对药师的“双轨
        理部门的职能不同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制”管理,不同领域内药学服务的合法主体、程序规范、
        3.1.1  职称药师、执业药师开展药学服务的合法性问
                                                            监督管理部门都是不同的,严重影响了药师执业活动的
        题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
                                                            效率和管理 ;(2)割裂了民法意义上的诊疗活动和行
                                                                      [10]
        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四条规定:需要提供
                                                            政法意义上的诊疗活动,使得药学服务是否可以参照适
        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而
                                                            用民事上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产生疑问。
        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出台的《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保留《药师法(草案)》中关于药
        则规定: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
                                                            学服务的医疗属性的规定,并对非法行医的诊疗概念重
        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
                                                            新界定。医疗资源的分配不均、财政的有限性决定了患
        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由此一来就产生了不同药师开展
                                                            者无法总能随时随地获得医师提供的医疗服务,设置过
        药学服务的合法资格问题。
                                                            高的医疗行业准入门槛、对非法行医取缔范围过宽,有
        3.1.2  非法行医的认定问题 《执业医师法》和《刑法》                       可能导致健康服务提供的空白地带增多,反而不利于大
        等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定义非法行医中的医疗行                               众健康行业的发展 。明确药学服务的医疗属性,除适
                                                                            [22]
        为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                           用有关药学服务的特殊规范外,还可以参照医疗服务保
          [22]
        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                           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为药学服务的发展提供系统的
        开展诊疗活动”,故司法实践中的定义依据是来自《医疗                           法律保障。如此规定还可以在统一的药师资格准入标
        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附则第八十八条中“诊疗活动”                           准下,整合医疗领域和药品零售领域的相关规范,建立
        的概念——“所谓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                           专业程度不同的药学服务规范,从而为药师开展慢病复
        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                           诊以及药学门诊等专业程度较高的药学服务设立规
        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                           范。例如对于药品零售领域的药学服务,根据《药品零
        健康的活动”。药学服务此概念判断应属于诊疗活动,                            售药学服务规范》的规定,药师暂时没有开展居家药学、
        但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药学监护的资格,假若药品零售领域的药师开展此类药
        证》且不存在解释的余地,因此药品零售领域开展的药                            学服务则构成了非法行医。
        学服务就沦为了非法行医行为。                                          综上所述,应保留《药师法(草案)》中药学服务医疗
            《药品零售药学服务规范》作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属性的规定,而应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范中非
        规范》的附件出台,对药品零售领域的药学服务加以规                            法行医的认定,这将有助于发挥行政主体的监管职权,
        范,列举了一系列药学服务类型,包括用药咨询、处方审                           整合我国药师资源,保障药师服务模式转型。
        核、调配、核对、用药指导、药品拆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4 结语
        收集、跟踪随访等,承认了此类药学服务在非医疗机构                                与传统药师职责不同的是,药学服务更加直接地影
        的合法性。但是此规范作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于由                            响患者的合法权益。这对我国药事法规体系提出了挑
        国务院制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如果以诊疗活动                            战:无论是行政监管还是传统的药害事件责任都难以明
        作为非法行医中的医疗行为标准,最终仍只能推断出                             确药学服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构建药学服务的法
       “非医疗机构开展的药学服务是非法行医行为”的结论,                            律保障体系,界定药学服务的法律概念是其必要前提。
        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本文综合国际药事管理经验,考虑我国药事管理规范、


        ·1042 ·  China Pharmacy 2022 Vol. 33 No. 9                                   中国药房    2022年第33卷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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