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中国药房》2022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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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而付费,并且随着这种专业信息的不对称而处于弱                           2.3.2  药师承担与专业性相适应的责任                 在从属于诊
        势地位,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专业程度的角度对药学服                           疗活动和独立开展的药学服务中,药师应当具有与医师
        务进行类型化,具体标准需要建立相关规范进行分级。                           同等的医疗注意义务、说明义务以及与医疗水平相应的
        2.2.1  低专业性的药学服务           患者愿意支付药学服务              诊疗义务 。但为了避免药师“动辄得咎”,保护药学服
                                                                    [20]
        费用,正是为了接受自己所不了解的药学指导,所以可                           务新模式的发展,应当使得药师承担与药学服务专业程
        以将一般人能够通过阅读说明书或者生活经验所能习                            度相适应的义务。例如在低专业性的药学服务中,患者
        得的药学专业知识作为最低程度的专业性标准。                              没有获取相关专业指导的意思表示,药患之间也就仅构
        2.2.2  一般专业性的药学服务            药品零售领域也会提             成好意施惠关系而非合同关系。因此药师的过失标准
        供简单的、专业程度普通的药学服务,此类药学服务以                           应当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法定义务为判
        辅助药品买卖为主,但很少涉及临床药学知识,通常表                           断标准,另由于其服务的无偿性,侵权责任也存在减轻
        现为代煎中药、处方审核与调配、用药教育等。                              的可能。
        2.2.3  高专业性的药学服务           药品零售领域具有接收              2.4 药学服务民事责任的总结
        基层医疗机构部分职能的可能性,因此在开展此类具有                               药学服务民事责任从体系上可以分为医疗领域的
        更高专业性的药学服务时,药师应当具有更审慎的义务。                          药学服务和药品零售领域的药学服务。对于医疗领域
        2.3 关于完善药学服务民事责任体系的思考                              的药学服务,其归责路径一方面可以借助医疗侵权责任
        2.3.1  偏重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药学服务专业
                                                           予以救济,另一方面可以根据药学服务的独立性采取相
        程度逐渐加深,患者更加难以判断药师的专业性,往往
                                                           应《合同法》的救济方式。对于药品零售领域的药学服
        只能基于信赖而接受服务,恰恰这种更深层次的药学服
                                                           务,首先应当建立起专业程度相应的类型化模型,通过
        务与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息息相关。为了改善患者在药
                                                           对证明责任和权利的分配来平衡患者接受服务的自主
        学服务中的弱势地位,应当着重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同
                                                           选择权、知情权与药师提供药学服务的专业性、主动性,
        意权,并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偏重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从而使不同层级药学服务外延相对明确的同时实现对
            以医疗机构的药学服务为例,在实践中,除特定药
                                                                                            [21]
                                                           法律“边际灰色地带容有判断的余地” ,构建起药学服
        品适用外,医院提供药学服务往往没有单独的说明程
                                                           务民事责任体系。
        序,因此患者难以决定是否愿意接受药学服务并承担相
                                                               综上,药学服务侵权虽然借助医疗侵权途径分析,
        应费用。一旦出现用药相关诉讼纠纷,由于缺乏药学服
                                                           但是并不属于药品产品责任,不能扩大化解释药品的缺
        务的强制性规定,为全面保障患者的健康权,医疗产品
                                                           陷,使得零售企业与生产企业承担过多责任。药学服务
        的扩大化解释成为趋势 。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往往
                            [17]
                                                           关系与医疗服务关系在特征上十分相似,因此药学服务
        处于未妥善履行注意义务与告知义务的“漩涡”中,并为
                                                           责任体系的构建可以参照医疗服务的规定,更好地保护
        此付出了大量的诉讼成本;患者对药学服务及医疗鉴定
                                                           患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18]
        结果更加缺乏信任,也加剧了医患矛盾 。
            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患者承担了相应的药                         3 药学服务的行政责任
        事服务费,那么其也应该拥有对药学服务风险知情与选                               药学服务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或
        择的权利;当难以判断是否为独立的药学服务合同时,                           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药师的监督管理主体与
                                                                                        [9]
        应采取有利于患者的解释。而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因                           行为人之间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 ,目前其权利和义务
        为患者的弱势地位,就需要对医疗机构开展药学服务情                           的内容主要由《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管理法》以药品
        形进行严格解释:(1)法律法规对某些药物具有特殊的                          质量管理为中心,并非适用于所有药学服务,其适用范
        规定,在使用此类药物时需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协                           围和药学服务的关系见图2。图2中A部分通常表现为
        助,如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临床药                          药品企业生产药品、药物质量监督保障、药品不良反应
        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                           汇报等未与患者有直接接触的执业活动;B部分通常表
        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2)医疗过程中出现必要采取                          现在用药评估、药学门诊服务、建立药历等不涉及具体
        药学服务的情况,如产生药品过敏现象时开展的药学过                           药品的活动;C部分则是药师执业活动中兼有药品管理
        敏检查、对接受血液透析的患者进行药学监护等。具体                           与药学服务的活动,例如处方审核、药物重整服务等。
        可参见龚本孝、龚成等与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                           对于《药品管理法》难以调整的药学服务,往往需要《药
                    [19]
        责任纠纷一案 ——司法实践中,关于此“必要性”通常                          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行政法规加以调整。药学服务
        由病历记录、会诊记录予以证明,若医疗机构未能封存                           作为药师执业行为,正在制定的《药师法》从主体角度可
        此部分病历或未提供给患者相关资料,则应当由医疗方                           以更好地对其加以规范,并为此类行政法规提供上位法
        承担此部分责任。                                           依据。


        中国药房    2022年第33卷第9期                                              China Pharmacy 2022 Vol. 33 No. 9  ·1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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