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中国药房》2022年9期
P. 21
1.2.4 目的是促进科学合理用药 药学服务以促进科 概念应当以保护公众的用药健康为其价值取向。药学
学合理用药为目的,既包括保护患者用药安全性,也包 服务直接影响患者的健康安全,因此才比传统药师活动
括用药便利性,具体包括3个方面: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具有更严格的责任和义务。药事法规并非保护患者的
优化患者治疗效果、节约治疗费用。 全部利益,而是侧重保护患者健康相关的合法权益。国
1.3 药学服务法律概念的构成要件 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
法律概念并不是对社会现象的一种简单反映,而是 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出,“药学服务是
立法者根据一定的立法意旨和价值取向,就那些需要进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合理用药、提高
[8]
行法律调整的对象,通过对其性质的取舍而形成的 。 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环节”,这也佐证了
《药师法(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中第一条明确其立 药学服务的目的要件在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优化患者
法目的为:“加强药师队伍建设,规范药师准入和执业行 治疗效果,而并不包括节约治疗费用。
为,保障药师合法权益,加强药品质量管理,促进合理用 1.3.4 药学服务的主体特征 药学服务的主体在不同
药,保护公众健康”。因此药学服务法律概念的构成需 领域,有的界定的为职称药师,有的界定的为执业药师,
要符合立法意旨,避免概念过于含糊,以至于药师承担 但是笔者认为药学服务的法律概念是不应该具有主体
过重的责任,侵害其合法权益。《药品管理法》的立法目 要件的。因为倘若药学服务的法律概念必须具有药师
的在于“加强药品管理,保障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 的主体资格,无论如何都不会出现非法主体提供药学服
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由此可见药事法 务的情形。至于药学服务的存在领域问题,则只是药学
规的价值取向在于保护公众的用药健康,故药学服务的 服务目的要件的表现形式,不具有直接和其他药事管理
法律概念也应当以保护公众的用药健康为其价值取 行为相区分的效果 。因此同医疗服务概念一样,主体
[10]
向。将我国药学服务实践的特征进行法律化,可以得到 要件只能成为药学服务的合法性要件,而不能成为其法
[11]
其法律概念的专业要件、行为要件和目的要件,而我国 律概念的构成要件 。
药学服务实践中的主体特征及国际通行概念中的责任 1.3.5 药学服务的责任特征 国际上往往把责任特征
特征却不适合作为我国药学服务法律概念的构成要件, 作为药学服务的构成要件:双方关系中服务提供者必须
[5]
具体分述如下。 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特征可以区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
1.3.1 药学服务的专业要件 立法意旨强调需要保护 为,但是以责任特征区分法律概念则会造成逻辑上循环
药师合法权益,如果将此要件如《答复》直接概括为“以 论证的问题:一方面责任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判断该行
药学为基础”,则会使得药师履行药品管理等传统药师 为属于相关药学服务需要满足责任要件;但是另一方
活动时承担过多责任。药学服务法律概念的专业要件 面,责任又是法律适用的结果,只有当把某人、某事、某
应当严格限制为:运用药物治疗相关的药学专业知识, 行为归入某一概念所指称的范围内时,才谈得上责任承
通常而言是指以药物科学为主的药学专业知识。 担的问题。因此,责任只是药学服务的特征,而不宜成
1.3.2 药学服务的行为要件 药学服务的对象以人为 为法律概念的构成要件。
中心,公众具有选择权和知情权,上升为法律表述则为: 1.4 小结
药学服务是服务提供者与接受者约定而产生的双方行 国内外的药学服务概念都是从药事领域对药师工
为。该要件中的约定是指药学服务的成立需要患者和 作新形式的概括,是对药师服务模式转型的指导。但在
相对人的共同作用。药学服务的当事人之间并不一定 应当使用排他性概念的语境下,难以起到明确药师责
构成合同关系,也可能构成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 任、促进药事法律体系融贯的制度功能,因此不能成为
系与合同关系的区别在于,好意施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法律规范中药学服务的判断标准。结合上述药学服务
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法律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 法律概念的构成要件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药学服务法
[9]
思 。好意施惠关系双方虽然作出了约定或者承诺,但 律概念应当界定为“药学服务是行为人基于双方约定,
是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承诺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也不希 通过运用药物治疗相关的药学专业知识,以达到保障公
望成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欠缺表示意思与效果 众用药安全、优化患者治疗效果的行为”,这为下文分析
意思。例如患者拿着自己的药品到药店请教用法,药店 其法律责任解决了范围界定问题。
服务员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而非法律规定答应了患者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药学服务的纠纷常常借助医
的要求,并根据药品说明书告知了患者药品的用法。此 疗行为规范予以评价,如此却不利于明确药师职责、保
时患者与药店服务员之间仅构成好意施惠关系,但药店 障药学服务模式的转型。美国药学服务模式及法规都
服务员提供的药品用法指导仍然应当属于药学服务。 比较完善,如西弗吉尼亚大学健康法研究员 Karwaki [12]
1.3.3 药学服务的目的要件 药事领域中,药学服务的 指出:新型服务模式下,药剂师的活动是愈加独立的,国
目的既包括患者用药的便利性也包括安全性,但是法律 家应当对其直接提供药学服务的行为制定法律政策。
中国药房 2022年第33卷第9期 China Pharmacy 2022 Vol. 33 No. 9 ·10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