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中国药房》2022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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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药品安全风险的识别、评价与控制,是 GVP 相较于 负责与药物警戒有关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组织。因此,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更加强调的内容。GVP 将药品风险 在药物警戒体系的搭建过程中,管理者重视和企业质量
分为风险识别评估和风险控制2个章节,更加体现了新 管理顶层设计显得尤为重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组织力
修订《药品管理法》明确的“风险管理”的立法宗旨,其实 将成为药物警戒工作和政府 GVP 体系检查的保障。各
施重点在于企业风险管理思维的形成。检查中发现 MAH 应根据自身特点形成具有本企业特色的管理模
MAH 主要存在对现有药品安全性数据未进行回顾评 式,设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并确保其高效运转。在药品安
价、未实施评价和控制措施等问题。具体来说:一是部 全风险管控方面,虽然在本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评价与
分 MAH 未定期对收到的病例报告进行回顾分析;二是 控制方面问题项较少,但原因是目前对信号监测及风险
部分 MAH 发现了风险信号,但未进行后续的评价与控 管理的工作尚在起步阶段。而英国药品和保健品管理局
制,未形成风险管理闭环。 (Medicines and Healthcare Products Regulatory Agency,
3 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 MHRA)在GVP检查中发现风险管理和持续安全性评估
针对上述 GVP 检查中所发现的组织机构、人员管 部分的问题项数量位列第 2、3 位,仅次于质量管理体
理、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评价与控制等问题,经进 系 。因此,相信未来根据GVP的要求,风险的识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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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调研分析发现,其问题可归因于 MAH 领导层对企 估和控制将会是药物警戒工作的重头戏,MAH 的风险
业文化、激励处罚、应急处置和员工培训等不重视,以及 意识、工作方法和分析技术也需要相应提升。
尚未建立合规有效的企业管理制度等,造成企业药物警 3.3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完善
戒体系建设进程中诸多不规范或违规现象。 GVP 质量管理体系,是 MAH 药物警戒体系有效运
3.1 处罚力度轻导致企业管理层重视程度不够 行的基础。GVP规定MAH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以体
本次 GVP 检查中所反映出的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 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的理念,应当制定药物警戒质量
配备等问题,源于行政处罚力度轻、企业管理者不重视 目标,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并应当以防控风险为目的将
的现状。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明确建立国家药物警戒 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制定并适时
制度,其中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 更新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实际检查发现,接受检查
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 的 MAH 几乎都存在药物警戒工作程序不完善、可操作
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性不强的问题。经深度调研和访谈发现,造成这一问题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原因是由于 MAH 未能制定合理合规的质量控制指
的罚款” 。企业药物警戒体系的不健全,是产生药害 标,或者指标的细化程度及可执行程度不高,且未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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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和伪劣药品的根源,仅仅依靠行政处罚手段远远不 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工作,不能及时发现问题。MHRA
足以起到警示和促合规作用。对比2011年《药品不良反 在 GVP 检查中发现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问题项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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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中“处 5 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 最高 。因此,要完善药物警戒质量管理体系,MAH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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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罚款,严重者可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的行政处 保持常学常新的态度和作风,不断遵照新出台的法律法
罚规定,虽提高了罚款金额,但总体来说经济处罚数额 规及时完善现有体系文件,运用计划-实施-检查-行动循
也不大,不能引起企业管理层的足够重视。此外,当前 环法推进 GVP 合规管理,提高企业员工参与度,共同完
部分MAH仅仅满足于成立药物警戒机构、配备人员、制 成GVP质量体系的制修订。
定制度,而不注重 GVP 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能有效运转, 3.4 人员培训工作不到位
忽视了药物警戒人员资质、制度程序和经费支持等。因 药物警戒培训不全面、不到位,是造成MAH出现问
此,需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升MAH对药物警戒工 题的重要原因之一。GVP 要求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熟
作的重视程度,落实其药物警戒主体责任。 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药
3.2 问题处理和风险管控机制不明确 物警戒管理工作的知识和技能;企业则要成立药物警戒
GVP体现了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的理念,凸显了建 部门并配备适当资质的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应当具有医
立药品安全委员会的重要作用。本次GVP检查发现,超 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关专业知识,接受过与药物警戒
过半数的MAH都未能建立清晰明确的药品安全问题处 相关的培训等。而实际在本次GVP检查时,通过与药物
理机制,这源于部分 MAH 未建立药品安全委员会或由 警戒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深度沟通后发现,报告上报不
于运行机制不畅导致其未起到实质性作用。2015年《药 规范等报告质量问题是由于工作人员对法规不熟悉造
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提出建立清晰 成的,企业药物警戒体系中普遍存在药物警戒制度互相
明确的药品安全问题处理机制,例如建立药品安全委员 矛盾、工作流程不清晰等问题。因此,做好人员药物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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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以推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 。而 GVP 更加 戒培训和继续教育迫在眉睫。
明确地规定了 MAH 应当建立药品安全委员会,同时规 GVP 规定了药物警戒工作人员须具备相应专业背
定了其职责、成员组成范围,并规定药品安全委员会是 景的要求,实则强调了专业人员的重要地位,同时专业
·522 · China Pharmacy 2022 Vol. 33 No. 5 中国药房 2022年第33卷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