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中国药房》2022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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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部门;未明确药品安全委员会涉及部门、主要
                                                           工作和职责等。
                                                           2.3 人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员管理是GVP实施的核心要素,本次检查中发现
                                                           了包括药物警戒专职人员基本条件不符合以及缺乏有
                                                           效培训等问题共 22 项,占总问题数的 24.7%。具体来
                                                           说:一是未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人员开展药物警戒工
                                                           作。部分MAH无法提供药物警戒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
                                                           任命书、转岗调任记录及转岗培训等证明材料;部分
                                                           MAH配备的专职人员不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统
                                                           计学等相关专业背景;还有岗位聘用为专职人员但实际
                                                           为兼职人员的情况。二是药物警戒培训不全面、不到
                                                           位。部分MAH尚未开展对药物警戒部门工作人员及其
                                                           他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且未制订相关计划;部分 MAH
           图中数字为《检查要点》中的编号
              图2 问题项与MAH的社会网络分析图                           开展培训的全面性、适宜性及针对性不足。
                                                           2.4 质量管理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表2 本次GVP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依据 GVP 相关规定,本次检查发现 MAH 存在工作
                《检查要点》                             问题出现    流程适用性不强和未开展内部审核或外部审核工作等
        类别                      具体描述
                 中的编号                               率 /%   问题共 22 项,占总问题数的 24.7%。具体来说:一是药
                                                     a
        组织机构      1.1  未建立专门药物警戒机构,没有清晰的组织机构图       53.3
                  1.3  未建立清晰明确的药品安全问题处理机制           53.3   物警戒制度及工作流程建立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接
        人员管理      2.4  药物警戒部门工作人员培训不能满足监测工作需要       53.3   受本次检查的MAH几乎都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
                  2.5  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培训不能满足监测工作需要         53.3   测工作程序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另有部分
        质量管理体系    3.2  药物警戒工作程序缺乏全面性、可操作性不强         93.3
        报告质量      7.1  PSUR提交时限不符合要求                46.7   MAH 还存在部分药物警戒制度及工作程序未建立,各
           a:问题出现率=问题出现次数/MAH总数×100%                       部门职责不明确、工作流程不清晰,部分工作未按相关
                                                           标准作业程序(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OP)要求
        2.2  组织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
                                                           执行等问题。二是未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或外
            本次检查发现,MAH 的药物警戒组织机构方面存
                                                           部审核。部分 MAH 未制定内部或外部审核 SOP;部分
        在着药物警戒机构未建立,组织结构图、职责描述不全
                                                           MAH无法提供审核记录及报告等相关材料。
        和药品安全问题处理机制不明确等问题共19项,占总问
                                                           2.5  报告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题数的21.3%。具体来说:第一,MAH未建立专门的药
                                                               药品安全性数据由药品不良反应个例报告组成,因
        物警戒组织。常见情况包括:仅有开展药物警戒相关工
                                                           此个例报告的质量是推动 GVP 实施的基石,而撰写
        作的人员,但未设立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或机构,药物
                                                           PSUR 更是风险识别的基本要求。本次检查发现,部分
        警戒工作人员的隶属关系归于其他部门;另有部分                             MAH 存在未主动收集药品安全性数据、报告上报不规
        MAH 设置了专门药物警戒机构,但无法提供正式的成                          范等问题共 23 项,占总问题数的 25.8%。具体来看:一
        立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第二,无清晰的组织机构图。                           是药品安全性信息收集途径不全面。部分MAH未建立
        部分MAH无法提供包含专门药物警戒机构的组织机构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电话投诉、学术文献等相关途
        图和/或部门内设机构图;部分MAH提供的组织机构图                          径收集药品安全性信息。二是药品不良反应个例报告
        不清晰,如集团公司内部以子公司为 MAH 时将母公司                         上报不规范。本次检查发现部分MAH上报的个例报告
        的职能部门纳入药物警戒体系但未能明确集团内部各                            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术语使用不规范、“三性”(严重性、可
        职能部门的职责、组织机构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在其岗位                           预期性、关联性)判断不合理;另外,还存在漏报、超时限
        职责中未能体现,存在矛盾的情况。第三,药物警戒部                           上报的现象。三是PSUR上报不规范。本次检查发现部
        门和/或负责人职责描述不全面。较为常见的是缺少死                           分 MAH 超时递交 PSUR;部分 MAH 提交的 PSUR 内容
        亡事件、群体性事件和其他影响较大事件的调查,以及                           不符合《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规范》 要求,如
                                                                                                  [12]
        组织药物警戒教育和培训等相关职责。第四,未建立清                           报告期超过5年、未对上市后已发表研究中与药品安全
        晰明确的药品安全问题处理机制。检查过程中发现超                            有关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等。
        过半数的MAH都未建立清晰明确的药品安全问题处理                           2.6 评价与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机制。常见问题包括:无法提供药品安全委员会成立文                               本次GVP检查发现评价与控制方面的问题共3项,
        件;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未覆盖除药物警戒部门以外的                           占总问题数的3.4%,相较于其他方面而言占比较低,但


        中国药房    2022年第33卷第5期                                               China Pharmacy 2022 Vol. 33 No. 5  ·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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