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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和企业的药物警戒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安全                            制定RMP的要求,但对其制定与变更、指导作用及监管
                                                                                    [6]
        性和有效性评价结果体现在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文                            等方面并未作出进一步说明 。基于此,笔者认为在健
        件中,不断丰富和充实 RMP,然后服务于之后的药物警                         全不良反应数据监测的基础上,政府应当出台有关RMP
        戒决策,再进行新一轮评价。                                      制定的指南文件,引领RMP系统的完善。
            由此可知,RMP 不仅作为上一轮风险管理的“结                            2018 年 9 月 13 日,依据 ICH E2E 指导原则的要求,
        论”,更是下一轮风险管理的“开篇”,药品的安全性在这                         我国药品审评中心发布了《抗肿瘤药物上市申请时的风
        无数个循环中得到保障。                                        险管理计划撰写的格式与内容要求》,并提供了抗肿瘤
        5.2 药品上市后评价体系                                      药物上市申请时递交的风险管理计划的模板;2020 年,
                                                                    [30]
            日本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和完整的再评价体                          邹丽敏等 讨论了 ICH E2E 原则指导下 RMP 的制定。
        制——以再审查为主体。为了通过再审查期实现永久                            随着ICH E2E指导原则在我国逐渐落地实施,RMP的强
        销售,药企需要基于 GVP 省令和 GPSP 省令,实行使用                     制化、规范化、普及化势在必行,且同样应与国际接轨:
        成绩调查、针对特定人群的特定使用调查、上市后临床                           RMP 应作为动态文档实现监管方与被监管方的交流沟
        试验等药物警戒活动,并不断更新药品 RMP,其中特定                         通,面向临床实践和社会公众进行风险最小化控制。
                                           [28]
        使用调查和上市后临床试验是重中之重 。日本新药                                基于此,药品审评中心不仅有必要将 RMP 列为审
                           [15]
        再审查流程如图4所示 。                                       批条件和上市后再评价考察因素,还应当定期核查药企
                                                           的安全性更新报告、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及风险管理计划
                                         上市销售后
                                                                     [28]
                              批准                           等执行情况 。
                                                           5.2.2  出台GPSP指导使用成绩调查             我国应出台相应
                                               一
                            安全性定期报告                        的药品上市后研究规范以指导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完善
                           (半年期、一年期)           般
                                               为
                                               期           重点监测制度。
                                                8
                             自愿报告              年               日本 GPSP 省令第二条规定了面向所有药品的“使
                     (副作用报告、研究报告、海外措施报告)
                                                           用成绩调查”,目的是了解并控制药品未知的副作用,掌
                     上市后立即调查        上市后调查等                 握药品使用时副作用的发生情况,以及发掘可能影响其
                      (为期6个月)     (对接MID-NET)
                                                           安全性或有效性的因素。“使用成绩调查”主要采用在病
                                                           例提取上不产生偏差的方法(中央登记、连续调查、全例
                            再审查申请等                                    [31]
                                                           调查等)进行 。
                                                               与 GVP 省令相似,GPSP 省令并非日本《药事法》的
                    图4   日本新药再审查流程
                                                           实施细则,而是纲领文件,其用较短的篇幅说明了药品
         Fig 4  New drug re-examination procedure in Japan
                                                           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的监管思路,在给予药企充分部署自
            不同于日本的“一审、二规、常监测、再补充”,我国                       由的同时,从质量管理、药物警戒、上市后研究等全方位
        上市后再评价体系性不强,目前主要包括不良反应报告                           践行监管要务,监管逻辑明确。这对于我国未来药事法
        与监测制度、Ⅳ期临床试验制度、新药监测期制度、再评                          规的修订也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价制度及再注册制度等。其中我国再注册与日本再审                            5.2.3  出台GVP指导上市后立即调查              2020年5月,我
        查相似,即对批准文号即将到期的药品进行资料审查,决                          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定是否能继续上市,但对象从新药扩大到批号到期的药                           昭示着 ICH E2E 指导原则正式落地实施。文件用一整
        品 。                                                节十条的篇幅说明了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的内容和
          [16]
            但是,我国再评价制度之间缺乏衔接,工作程序分                         监管,内容较为完备,但并无关于上市后立即调查的陈
        散,没有类似于日本PMDA的统一信息平台;其次,在上                         述,笔者认为此处有发展完善的空间。
        市后再评价的落实方面,没有类似于日本 GVP 和 GPSP                          日本于 2000 年提出了上市后立即调查(或称“早期
                      [16]
        省令的专门指南 。由此,笔者提出以下完善方向。                            药物警戒”)的责任人和实施规范。为了在诊疗中促进
        5.2.1  增加RMP作为批准证明文件             日本MHLW在药          药品的合理使用、迅速把握日本《药事法》实施规则中所
        品的上市注册审批和上市后评价的再审查过程中将                             述病例等的发生情况,MAH 和安全管理负责人需要根
        RMP列为了强制提交文件,通过药企MAH与PMDA间                         据药品RMP制定上市后立即调查实施计划书 ,对上市
                                                                                                  [14]
        商讨进行风险评估,以达到风险动态控制的目的;并且                           后立即调查的目的、方法、时间及其他事项进行规划。
        将再审查制度与数据保护制度相对接,建立了比较完善                               上市后立即调查一般在药品上市后 6 个月内实施,
        的上市后再评价体系。而欧盟也早于 2012 年便制定了                        主要是为了收集不良反应信息,并提供给医疗机构和医
                             [29]
        相类似的强制审批条件 。RMP 有助于缩短新药快速                          务工作者。在药品上市后的前2个月,MR要每2周访问
        审查的时间,利于国际联合试验的开展。                                 医疗机构 1 次;第 3~6 个月,MR 每月访问医疗机构 1
                                                                                            [32]
            我国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虽然由此提出了由MAH                        次;最后由MAH将报告提交给PMDA 。

        中国药房    2021年第32卷第19期                                             China Pharmacy 2021 Vol. 32 No. 19  ·2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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