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中国药房》2021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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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药品生产经营储运质量缺陷的来源与“过错方” 式生产或经营的持有人) 。无论是《试点方案》,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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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AH制度下,研发、生产、经营、储运都可委托给 《检查要点》,均要求持有人提交保险合同或担保协议,
不同的主体,产业链更加扁平化。由于医疗机构销售渠 但保障的是哪类药品缺陷带来的风险、委托协议中该如
道“两票制”政策的限制,在药品生产出来后,MAH可直 何就不同类型缺陷在持有人和委托方之间进行责任约
接委托经营者销售,也可以自己作为投标主体,中标后 定等问题在上述文件中都未明确。本文主要针对药品
向医疗机构供货。生产、经营及储运等环节违规行为造 设计缺陷和生产经营储运质量缺陷,在上述政策的原则
成的质量缺陷,属于本可避免而未避免、本可管理而未 性指导下进行探讨。
管理的风险,可以明确依照《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 3.1 对药品设计缺陷带来风险的控制和转移
原则,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即生产者、经营者及储运 20 世纪以来,我国药害事件并不多发,国际上著名
者分别是生产经营储运环节药品质量缺陷的“过错方”, 的药害事件几乎都发生在国外,究其原因是一直以来我
详见图3(注:此处省略了委托研发环节)。 国药品以及生产工艺主要以仿制国外已上市且过了专
利保护期的新药为主,安全性较高,我国真正具有自主
生产者
生产经营储运质量缺陷
知识产权的新药并不多,而预期外的不良反应发生主要
MAH 经营者、储运者
集中在新药领域,这也使得我国药害事件并不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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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由于我国《药品管理法》中缺乏药品缺陷的相关规定,而
《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等一般的产品责任制度
患者
中难以找到适用于药品设计缺陷的法律依据,故实践中
图 3 MAH 制度下药品生产经营储运质量缺陷的“过 往往在缺陷药品致人损害后,生产者可依照《产品质量
错方” 法》主张产品是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质量是合
Fig 3 “Fault party”of quality defects of drug produc- 格的,以申请免责,或者依据“公平原则”由各方分摊责
tion & operation & storage & transportation 任,仅在“道义上”对受害者进行一定补偿 。这种责任
[13]
under MAH system 主体无违法行为就不承担药品损害责任,不仅对受害者
2.3 药品使用缺陷的来源与过错方 不利,也会弱化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因此,我国亟需明
对于警示缺陷,由于持有人是药品的上市申请人, 确不同设计缺陷责任认定的法律适用。
而说明书和标签本身属于药品的组成部分,因而警示缺 同时,我国也尚未形成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补偿机
[18]
制 。对于设计缺陷导致的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国际上
陷所造成的损害责任应由持有人承担。对于观察缺陷,
由于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及采取风险控制 主要有保险和救济两种方式,欧美主要是保险模式。例
如德国要求药品上市持有人必须自行为其产品购买商
措施的主体,如果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
业保险或提供金融担保,政府没有为企业提供该类保险
的,持有人负有停止产品销售并实施产品召回的义务 ,
[3]
的义务,并且设置了赔付限额 。美国是市场化的保险
[19]
因此观察缺陷造成的损害责任,也应由持有人承担。
3 对建立持有人风险控制和转移机制的建议 模式,政府的不良反应行政补偿主要是针对疫苗这一公
益性和战略性产品,美国于1986 年制订了《国家儿童疫
目前,国际上对 MAH 风险的控制和转移的方式不
苗伤害法》,以法律的形式对疫苗受害者补偿制度作出
尽相同,我国持有人风险的控制和转移机制尚未形成。
了规定;政府建立了基金配合制度,一方面通过划拨国
笔者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国内实际,对建立我国药品上
库的部分资金建立了专项疫苗损害补偿信托基金,另一
市持有人风险控制和转移机制提出建议。
方面针对处于补偿范围内的疫苗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
当前,关于持有人风险控制和转移的方式讨论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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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征收疫苗税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的是不
的是以保险的形式,即参照欧美模式,以商业保险来转 良反应基金救济模式,以政府为主导,赔偿机制为赔偿
移持有人的风险。2016年国务院出台的《药品上市许可
加补偿,救济基金由政府拨款和企业缴费组成,救济的
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提出研发 认定、发放和发放标准均由政府部门决定及实施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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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型持有人应当在药品上市前,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 于药品责任认定困难,日本救济基金制度在药害事件无
局提交保险合同或担保协议,对注射剂类药品应提交保 法确认具体责任及责任人时还具有为制药企业“兜底”
险合同 。2020年3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 的作用 。针对药品不同的设计缺陷,结合我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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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要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检 笔者提出以保险+救济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我国药品不良
查要点》),这是继新版《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 反应补偿机制。
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持有人的检查指南,其中关于 3.1.1 人为因素导致设计缺陷的法律适用与保险模式
“责任赔偿”的检查要点,主要是持有人对应药品侵权责 对于非预期风险的前两种——人为因素造成的设计
任的商业保险购买情况、对应药品侵权责任的担保情况 缺陷引发的严重不良反应,在委托研发模式下,由于
和在委托协议中规定药品侵权赔偿责任(仅限以委托方 MAH 是“资源整合者”,是唯一从药物开发到完成临床
·264 · China Pharmacy 2021 Vol. 32 No. 3 中国药房 2021年第32卷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