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中国药房》2021年3期
P. 13

应监测体系的完善,由设计缺陷导致不良反应的报告率                           药品质量“负全责”的前提下,各类药品缺陷的“过错方”
        也一直攀升。2019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事件约有                         仍需进一步明确。
        151.4 万份,其中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事件约有                       2.1 药品设计缺陷的来源与“过错方”
                         [12]
        47.7万份(占31.5%) 。                                      “质量源于设计”,MAH 制度的优势之一是让研发
            药品在上市审批时,是基于“效益大于风险”的原则                        机构成为持有人,促使研发者更重视产品设计,从而更
        审批上市,没有绝对安全的药品 。这种天然风险,一                           好地规避研发设计中的缺陷,包括可预期的缺陷以及研
                                    [10]
        部分可以在上市前的研究过程中被发现,是已有认知内                           发机构违规和未充分考虑这两种人为因素导致的非预
        可预期的风险,即常见的不良反应,通常会在说明书中                           期缺陷。
        予以明示。另一部分是非预期风险,造成的原因主要有                               对于现有认知内可预期的风险,即常见可预期的不
        3个方面:(1)由于研发人员过失或有意违反相关法律法                         良反应,在经过严格的安全性上市审评后,一般人体可
        规及合同要求造成的产品设计缺陷。(2)由于药物设计
                                                           以接受。有些药品即使有严重的不良反应(如用于治疗
        无标准可循,研发人员对药品的配方、结构、工艺等缺乏
                                                           癌症的化疗药物),在效益大于风险时,也属正常范
        充分考虑,导致药物的结构、剂型、成分、配方等存在缺
                                                           围 。而对于非预期设计缺陷,以委托研发模式为例[即
                                                             [13]
        陷 。(3)排除上述因素,客观上目前科学技术和认知水                         如果持有人是投资机构或者有销售渠道优势的药品经
          [11]
        平尚不能发现的设计缺陷,例如基于当前的科学技术水
                                                           营企业,而作为研发者的合同研究组织(CRO)和临床试
        平以及上市前有限的安全性研究未能发现的技术、工艺
                                                           验研究机构均可与 MAH 合作,订立药品研发合同或临
        缺陷;又如由于临床研究周期和样本的限制造成的临床
                                                           床试验合同,以帮助 MAH 实现药品研发或临床试验外
        研究结果受限,而随着产品的长期和广泛应用而逐渐暴
                                                           包 ,其药品设计缺陷的“过错方”主要包括以下 3 种情
                                                             [14]
        露的缺陷;最后,还包括由于个体基础疾病、联合用药、
        联合治疗等带来的个体用药安全风险。                                  况:第一种是药物设计开发人员以及临床研究人员违规
        1.2  生产经营储运质量缺陷                                    行为或者伪造、编造、改换数据等隐瞒真实情况以达到
                                                           合同要求或通过药监部门审评造成的非预期缺陷。这
            药品生产经营储运质量缺陷是指药品质量不达标
                                                           种情形理论上可按照《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原则由受
        而产生的危险,由于质量不符合相应的标准等导致药品
                [11]
        存在缺陷 。由于国家对药品生产、经营及储运等实施                           托研究机构承担责任,而持有人则需要视其是否知情、
        有别于一般产品的特别管理,此处质量不达标主要指合                           默许或合谋等情形而定。第二种是设计开发人员未能
        法的主体未按照规范和规定的标准生产、经营以及储运                           充分考虑导致的设计缺陷。由于药物研发无标准可循,
        所导致的质量缺陷 (本文将药品获批上市后在生产、                           这种情形的损害责任应由双方的合作方式决定:(1)受
                        [10]
        经营及储运过程未良好执行规范和标准而造成的质量                            托研发机构只负责研发,持有人以“买断”所有权的方式
        不达标统一为药品生产经营储运质量缺陷)。药品上市                           获得技术成果,对产品的评估及是否上市由持有人自行
        后,质量缺陷是重要的风险来源,特别是生产阶段的质                           决定,且后果自负,则产品上市后设计缺陷的损害责任
        量缺陷,如“齐二药事件”(以工业用二甘醇替代丙二醇                          应由持有人承担;(2)受托研发机构对研发的产品保留
        作溶剂)和“欣弗事件”(未按照批准的工艺参数灭菌)等                         一定权利,在产品上市后,持有人和研发机构共享销售
        都是由于生产过程违规操作导致对患者产生严重损                             利益、共担风险,结成“利益共同体”,则此种情况下设计
        害 。在药品生产、经营及储运过程中,不具备药品生                           缺陷的责任应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持有人承担
          [10]
        产、经营及储运资质的主体非法生产、经营及储运药品                           或由持有人承担后向研发机构追偿或双方共同承担。
        所造成的损害,不属于药品本身的缺陷。                                 对于非预期风险的第三种——目前科学技术水平尚不
        1.3 使用缺陷                                           能发现的设计缺陷——不同国家在是否承认科技抗辩
            药品使用缺陷是指在药品使用环节存在的警示缺                          方面存在差异。我国须首先明确在药品领域是否承认
        陷和观察缺陷。警示缺陷是指药品说明书未能充分提                            科技抗辩,才能明确由谁来承担责任。委托研发模式下
        示和说明预期的不良反应而导致患者出现损害;观察缺                           药品设计缺陷的类型及“过错方”详见图2。
        陷是指在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生其他不良反应可能会造
        成人身损害,对于这种潜在危险,责任主体未积极予以                             受托研发机构未充分考虑         药物开发CRO
                                                             导致的设计缺陷
        控制而造成患者损害 。药品使用过程中由于医护人                                                    临床试验CRO          MAH
                           [11]
        员的不合理、错误的用药指导以及患者使用因素带来的
                                                                                    临床试验研究机构    目前科学技术水平
        损害,不属于药品缺陷。                                                                             尚不能发现的设计
                                                                                                缺陷
        2 MAH制度下药品缺陷的来源与“过错方”                                      受托机构违规导致的设计缺陷
            以往,药品缺陷的责任主体都是药品生产企业,而                          图2 委托研发模式下药品设计缺陷的类型及“过错方”
        在 MAH 制度及全产业链开放式委托的环境下,在产业                         Fig 2 Types of drug design defects and“fault party”
        链上参与主体更多、关系更复杂的情形下,在持有人对                                  under the commissioned R&D model


        中国药房    2021年第32卷第3期                                               China Pharmacy 2021 Vol. 32 No. 3  ·263 ·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