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中国药房》2021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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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监测体系的完善,由设计缺陷导致不良反应的报告率 药品质量“负全责”的前提下,各类药品缺陷的“过错方”
也一直攀升。2019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事件约有 仍需进一步明确。
151.4 万份,其中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事件约有 2.1 药品设计缺陷的来源与“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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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万份(占31.5%) 。 “质量源于设计”,MAH 制度的优势之一是让研发
药品在上市审批时,是基于“效益大于风险”的原则 机构成为持有人,促使研发者更重视产品设计,从而更
审批上市,没有绝对安全的药品 。这种天然风险,一 好地规避研发设计中的缺陷,包括可预期的缺陷以及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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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可以在上市前的研究过程中被发现,是已有认知内 发机构违规和未充分考虑这两种人为因素导致的非预
可预期的风险,即常见的不良反应,通常会在说明书中 期缺陷。
予以明示。另一部分是非预期风险,造成的原因主要有 对于现有认知内可预期的风险,即常见可预期的不
3个方面:(1)由于研发人员过失或有意违反相关法律法 良反应,在经过严格的安全性上市审评后,一般人体可
规及合同要求造成的产品设计缺陷。(2)由于药物设计
以接受。有些药品即使有严重的不良反应(如用于治疗
无标准可循,研发人员对药品的配方、结构、工艺等缺乏
癌症的化疗药物),在效益大于风险时,也属正常范
充分考虑,导致药物的结构、剂型、成分、配方等存在缺
围 。而对于非预期设计缺陷,以委托研发模式为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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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 。(3)排除上述因素,客观上目前科学技术和认知水 如果持有人是投资机构或者有销售渠道优势的药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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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尚不能发现的设计缺陷,例如基于当前的科学技术水
营企业,而作为研发者的合同研究组织(CRO)和临床试
平以及上市前有限的安全性研究未能发现的技术、工艺
验研究机构均可与 MAH 合作,订立药品研发合同或临
缺陷;又如由于临床研究周期和样本的限制造成的临床
床试验合同,以帮助 MAH 实现药品研发或临床试验外
研究结果受限,而随着产品的长期和广泛应用而逐渐暴
包 ,其药品设计缺陷的“过错方”主要包括以下 3 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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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缺陷;最后,还包括由于个体基础疾病、联合用药、
联合治疗等带来的个体用药安全风险。 况:第一种是药物设计开发人员以及临床研究人员违规
1.2 生产经营储运质量缺陷 行为或者伪造、编造、改换数据等隐瞒真实情况以达到
合同要求或通过药监部门审评造成的非预期缺陷。这
药品生产经营储运质量缺陷是指药品质量不达标
种情形理论上可按照《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原则由受
而产生的危险,由于质量不符合相应的标准等导致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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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缺陷 。由于国家对药品生产、经营及储运等实施 托研究机构承担责任,而持有人则需要视其是否知情、
有别于一般产品的特别管理,此处质量不达标主要指合 默许或合谋等情形而定。第二种是设计开发人员未能
法的主体未按照规范和规定的标准生产、经营以及储运 充分考虑导致的设计缺陷。由于药物研发无标准可循,
所导致的质量缺陷 (本文将药品获批上市后在生产、 这种情形的损害责任应由双方的合作方式决定:(1)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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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及储运过程未良好执行规范和标准而造成的质量 托研发机构只负责研发,持有人以“买断”所有权的方式
不达标统一为药品生产经营储运质量缺陷)。药品上市 获得技术成果,对产品的评估及是否上市由持有人自行
后,质量缺陷是重要的风险来源,特别是生产阶段的质 决定,且后果自负,则产品上市后设计缺陷的损害责任
量缺陷,如“齐二药事件”(以工业用二甘醇替代丙二醇 应由持有人承担;(2)受托研发机构对研发的产品保留
作溶剂)和“欣弗事件”(未按照批准的工艺参数灭菌)等 一定权利,在产品上市后,持有人和研发机构共享销售
都是由于生产过程违规操作导致对患者产生严重损 利益、共担风险,结成“利益共同体”,则此种情况下设计
害 。在药品生产、经营及储运过程中,不具备药品生 缺陷的责任应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持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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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及储运资质的主体非法生产、经营及储运药品 或由持有人承担后向研发机构追偿或双方共同承担。
所造成的损害,不属于药品本身的缺陷。 对于非预期风险的第三种——目前科学技术水平尚不
1.3 使用缺陷 能发现的设计缺陷——不同国家在是否承认科技抗辩
药品使用缺陷是指在药品使用环节存在的警示缺 方面存在差异。我国须首先明确在药品领域是否承认
陷和观察缺陷。警示缺陷是指药品说明书未能充分提 科技抗辩,才能明确由谁来承担责任。委托研发模式下
示和说明预期的不良反应而导致患者出现损害;观察缺 药品设计缺陷的类型及“过错方”详见图2。
陷是指在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生其他不良反应可能会造
成人身损害,对于这种潜在危险,责任主体未积极予以 受托研发机构未充分考虑 药物开发CRO
导致的设计缺陷
控制而造成患者损害 。药品使用过程中由于医护人 临床试验CRO M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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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不合理、错误的用药指导以及患者使用因素带来的
临床试验研究机构 目前科学技术水平
损害,不属于药品缺陷。 尚不能发现的设计
缺陷
2 MAH制度下药品缺陷的来源与“过错方” 受托机构违规导致的设计缺陷
以往,药品缺陷的责任主体都是药品生产企业,而 图2 委托研发模式下药品设计缺陷的类型及“过错方”
在 MAH 制度及全产业链开放式委托的环境下,在产业 Fig 2 Types of drug design defects and“fault party”
链上参与主体更多、关系更复杂的情形下,在持有人对 under the commissioned R&D model
中国药房 2021年第32卷第3期 China Pharmacy 2021 Vol. 32 No. 3 ·2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