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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了再注册制度作为“守门人”制度的监督作用和实施 立统一的ADR/ADE数据收集、存储系统,建立科学的数
效果。 据处理方法,通过分析数据及时发现药品的潜在风险;
2.2.2 立法层面薄弱,可操作性和震慑力不足 法律层 强化制药企业监测、报告ADR/ADE的主体责任意识;结
面上,我国现今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或法规来规范或 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将药品再评价责任落实到
指导药品再评价活动的开展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也无 位,引入ADR损害救济机制,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获
相关处罚规定和可依据条文。因此,许多细节在实施层 得药品的上市批准拿到上市许可证后便应对其所持有
面上遇到了“瓶颈”,无法找到具体的文件指导再评价行 的药品负责,无论其委托任何生产企业生产,都必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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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的开展 。例如,在Ⅳ期临床试验方面,我国虽然早 药品上市后的质量负责,以助于药品上市后责任的
在多年前就已经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对药品企业提出了 明确。
开展Ⅳ期临床试验的要求,但对于未按要求开展试验的 3.1.2 药品再注册制度 应明确药品再注册制度的“守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较轻,对药品生产企业威慑力 门人”角色,并合理设置再注册的结果类型及影响。明
不足。 确药品再注册制度的“守门人”角色需要在提高药品再
2.2.3 药品再评价结果的落实与应用环节未能得到有 注册的标准和要求的基础上,充分利用ADR报告、定期
效衔接,资源未得到有效配置 药品再评价结果常应用 安全性更新报告、Ⅳ期临床试验和新药监测期等信息和
于再注册等活动,而再注册制度并没有能够成为药品再 评价结果作为再注册工作的依据,发挥药品再注册制度
评价制度的最后验收程序。再注册的要求较低,未能与 在药品再评价制度体系中的检验作用。而对再注册结
其他安全监管机制有效衔接,没有充分利用ADR报告、 果类型进行合理设置可以基于风险管理的理念进行探
Ⅳ期临床试验研究、新药监测期等安全监控信息和再评 索,对于技术成熟、经临床应用证实疗效确切、安全隐患
价结果,导致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再评价的责任主体意 较小的药品在首次再注册后即可免于后续的再注册工
识不强,再评价积极性不高。与欧盟相比,我国的药品 作;而对于部分安全风险大、工艺不稳定或者在上市后5
再注册是每5年开展1次,是一种周而复始的循环,占用 年内因为患者数量不足等原因未能很好开展药品再评
了大量的再注册资源;且药品再注册制度对所有上市药 价的药品则宜采取二次再注册的方式 。这样,可在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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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均一视同仁,要求已上市药品每5年进行1次再注册, 足再注册需求的同时节约宝贵的监管资源,集中精力对
未能基于风险管理的理念对药品进行差异化管理,一定 重点药品进行有效监测。
程度上反映了药品监管资源并未有效配置。 3.1.3 新药监测期制度 建议在再评价过程中基于风
3 对我国药品再评价工作的建议 险管理的理念对不同风险级别、不同种类药品实行差异
3.1 构建系统的药品再评价法律制度体系 化管理,明确重点监测对象。我国目前要求对处于新药
药品再评价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再评价信息 监测期内的药品、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企业主动要求
的监测获取、分析评估、信息反馈与风险控制、信息发布 的监测药品以及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求的特定药品进
等一系列环节。这一特点决定了单一制度的实施无法 行重点监测。其中,建议对“特定药品”进行明确,如规
满足药品再评价体系的运行对法律制度体系的需求。 定对产生新ADR的药品、风险-效益不平衡的药品、国外
为此,笔者建议我国应以药品再评价制度为核心, 已撤市但我国允许限制使用的药品以及缺乏有效性和
以ADR报告与监测制度(包括定期安全性报告、重点监 安全性完整信息的药品等进行重点监测。
测等)、Ⅳ期临床试验制度、新药监测期制度为信息支 3.1.4 Ⅳ期临床试验制度 建议以法律强制力保证Ⅳ
撑,以药品再注册制度为“守门人”(最终检验程序),以 期临床试验的实施,以实施细则和指南性文件指导药品
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专项再评价工程为重要 企业科学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督和
补充,尽快构建一个多重机制相配合、贯穿药品整个上 指导作用,并充分利用多元化监管手段加强Ⅳ期临床试
市后生命周期的系统的药品再评价法律制度体系。 验过程监管,如借鉴美国过程监管机制,设立专门部门,
3.1.1 ADR 报告与监测制度 我国可借鉴美欧日的相 针对申请人特色化制定Ⅳ期临床试验方案;明确Ⅳ期临
关经验,应首先扩大并明确ADR监测范围,逐步将ADR 床试验进度要求,完善试验进度时间表;构建Ⅳ期临床
监测理念扩展到药物警戒体系,并在此基础上,从系统 试验数据管理系统,加强试验全过程追踪。
开发(硬件)和制度建设(软件)两方面提高我国ADR的 3.2 加强立法层面的建设和规范
监测能力:应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设立药物警戒质量受权 3.2.1 明确再评价制度的实施规范 我国可以借鉴日
人,负责建立和维护企业的药物警戒体系,将设立药物 本的相关经验,制定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规范性文件,
警戒受权人作为药品生产许可准入的必备条件之一,将 以指导上市许可持有人和政府机构进行药品上市后再
药品生产企业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情况作为药品上市 评价,使得再评价的行动、措施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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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审批的审查内容之一,落实药品安全监测责任 ;建 确再评价制度的评价方法、审核程序,确立起再评价的
中国药房 2019年第30卷第18期 China Pharmacy 2019 Vol. 30 No. 18 ·24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