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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下,虽然我国药品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已较之前取得了 药品的风险情况进行区别管理:PMR指在一个药品批准
长足的进步,但是与上市前相比,药品上市后评价工作 时或批准后,基于评估安全风险信号、已知严重风险或
起步晚,尚在制度构建的关键阶段,亟需通过制度改革 识别未知安全风险的目的,美国FDA强制要求药品企业
进行完善。本研究主要通过分析上述发达国家/地区较 开展的上市后研究或临床试验;PMC是指药品上市后需
为成熟的药品再评价法律制度,为我国药品再评价法律 要进行的研究,但研究内容不是法规规定的且并非美国
制度的构建、完善提供参考,也为我国提高药品安全监 FDA 强制要求,属协议任务,相关内容由美国 FDA 提
管政策的协调性提供借鉴。 出,但需要上市药品责任人同意并承诺进行研究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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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欧盟、日本药品再评价的法律制度介绍 此可见,风险较大的药品可能会被提出PMR的要求,风
1.1 美国 险相对较小的药品则需遵从PMC的规定。药品上市后
美国药品再评价法律制度分为3个部分:(1)药品不 研究制度开展后,PMR/PMC 报告的内容会经过汇总筛
良反应(ADR)的监测与报告制度;(2)药品上市后研究 选存档于PMR/PMC数据库,美国FDA则根据数据库中
制度;(3)药品安全风险主动监测系统。 资料信息进行评估评价,最终评估药品的安全性程度并
1.1.1 ADR监测与报告制度 美国对ADR采取强制报 评价临床试验是否继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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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和自愿报告两种形式的差异化管理 。强制报告主要 1.1.3 药品安全风险主动监测系统 美国 FDA 在收集
针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愿报告主要针对医疗专家、 药品安全数据信息的同时也会根据需要对药品安全风
消费者。强制报告根据ADR严重情况与药害事件的突 险信息进行主动监测、处理和研究,即药品安全风险主
发性分成了15日报告(15-Day reports)和周期报告(Peri- 动监测系统,也称“迷你哨点(Mini-sentinel)”研究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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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c reports,PR)两种,二者的适用对象、报告频率和递 即美国FDA通过开展全美广泛的机构间合作,整合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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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时间均有所不同(如表1所示) ;此外,《联邦法典》中 的数据资源、掌握药品信息、监测药品安全 。该计划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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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定了报告的形式、内容和标准。自愿报告的开展 要由美国 FDA 在国会指导下使用不同的数据源建立哨
形式主要围绕 Medwatch 系统,该系统是美国 FDA 的安 点,利用“数据伙伴(Data partners)”(即“迷你哨点”)中
全性信息和不良事件(ADE)报告系统,不仅为专业医务 储存健康卫生数据的数据源通过协调中心与美国 FDA
人员服务,还为使用医学产品的公众服务,医师、药师、 连接,并将接收的数据进行初步处理。所谓的“迷你哨
消费者、患者均可通过网络、传真、电子邮件等渠道随时 点”就是一个数据的集散地,其主要数据源是一个分布
随地上传用药信息。ADR 监测与报告制度与其他政策 式的数据系统,数据分析以公共数据库模型为基础,采
措施紧密连接,一旦出现问题,美国 FDA 会立即启动调 用集中式的分析策略对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最终得出的
查评价工作,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例如召 信息将用于药品再评价的后续工作,成为决定药品是
回、修改说明书、告示、患者监测、改正或调整等。此外, 否应继续存留在市场或上市后采取何种监管措施的依
这一系列数据和 ADR 信息还将用于进一步的研究,以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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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能够为后续的药物改进或研发提供依据和经验。 1.1.4 美国药品再评价法律制度的特点 由上述分析
表1 美国强制报告系统的两种主要报告形式 可以看出:①美国主要以制药企业为再评价执行主体,
Tab 1 Two main reporting forms to mandatory re- 监管部门侧重于监督和处罚,同时充分发挥公众、科研
porting systems in America 单位和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从而实现整个社会
报告类别 15 日报告 PR 对药品安全性再评价的协同治理;②美国FDA会根据药
适用对象 针对严重、意外的(未被列在标 ①未在15日报告内汇报的ADE列表;②15日报告所汇 品的风险级别、安全可靠程度等实际情况特色化制定上
签上)ADE 报的药品ADE的汇总及分析;③汇报期内申请人因药
品安全所采取的措施 市后研究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再评价工作;③美国
报告频率 依据ADR的发生情况而定 新药申请批准后3年内每季度递交1次,3年后每年递交 FDA在开展药品再评价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规范化数据
1次
管理系统辅助监管,使再评价过程高度信息化。
递交时间 申报者须在获知第1条ADR信 季度报告应在汇报季度结束后30日内递交,年度报告
息起的15日内向美国FDA 报告 应在每年新药批准日后60 日内递交 1.2 欧盟
1.1.2 药品上市后研究制度 药品上市后研究是指美 欧盟经过多年的努力,确立了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
国FDA根据最新的药理学、药剂学、临床医学、药物流行 事会(European Commission,EC)条例 EC No.726/2004
病学理论和技术以及药物政策,对已批准的药品在社会 和 2001/83/ EC 指令为主体、以欧盟第 EU 1235/2010 号
人群中的疗效、ADR、用药方案、稳定性、费用等多方面 条例和 2010/84/EU 指令为补充的药物警戒制度,并构
是否符合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等原则作出科学的评 建了以药物警戒为主体的药品再评价法律体系。针对
价 。 药 品 上 市 后 研 究 通 常 分 为 上 市 后 研 究 要 求 安全风险高的药品,欧盟积极开展有效性评价和安全性
(Post-marketing requirement,PMR)和上市后研究承诺 研究,并积极发挥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eriodic safety
(Post-marketing commitment,PMC)。PMR和PMC根据 update report,PSUR)的作用,将其作为药品再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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