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中国药房》2023年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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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中药材与食品的概念不清                                  的销售诱导行为进行规制。
              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                            电视等传统大众媒介对消费者的互动是单向的,但
          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                            以直播为代表的新型销售形式,其信息的发布与反馈基
          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所以食品中也                           本是同步的,交互性是其典型特征。主播在直播间可以
          包括一些食药同源的中药材,这导致食品中添加中药材                           及时反馈消费者对中药材甚至是中药饮片质量、功能主
          的问题较为普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                         治及价格等方面的提问,完成虚假或夸大的劝诱行为。
          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                           由于商家及主播对中药产品拥有绝对信息优势,消费者
          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这意味着食品中可以添加食药                           普遍缺乏中药的专业知识,容易被误导。因此,在交互
          同源的中药材,食药同源的物质在我国采取的是目录管                           式中药材社交网络营销中,消费者很容易对拥有信息优
          理。2002 年,原卫生部公布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                        势的商家或主播产生较高的信赖及认可度,这种围绕情
          品名单》,该名单进行动态调整,不在名单中的中药材被                          感认同展开的营销劝诱将出现鲍德里亚在《消费社会》
          禁止添加到食品中。例如在(2022)鲁 11 民终 292 号案                   中所指出的“符码操控”效应 ,并辅以算法推荐、数据挖
                                                                                     [5]
          件中,被告在网络平台销售的“引火汤”被认定为预包装                          掘等技术,达到销售的目的。此外,由于直播的即时性,
          食品,该食品中添加的巴戟天、麦冬等中药材并未列入                           以及视频抓取技术不完善,导致监管部门对直播全过程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最终法院以食品中                           难以有效监控。
          添加药品为由判决被告退款并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                          2.3 新型网络销售中主体行为与身份难以界定
          此外,《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                               新型网络营销在内容与过程环节具有较高混同度。
          函》中有关中药材“未进入药用渠道不按药品管理”的规                          首先,销售环节与广告环节混同。主播在直播中对中药
          定并不适用于食品中添加中药材的行为。例如在                              材进行推荐并诱导消费者购买的行为是否可以界定为
         (2020)闽 08 行终 57 号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发现其在                    广告或仅仅属于销售行为,还是两者皆有的共同行为有
          网络平台购买的葛根茶含有葛花,由于葛花收录于原卫                           待商榷。有学者认为以商业推销为目的的直播带货在
          生部颁布的《药品标准中药材》第一册且不在食药同源                           性质上属于商业广告,适用于《广告法》中的“主体-行为-
          名单中,店铺涉嫌在食品中添加药品,遂向药监部门举                           责任”体系 。也有学者认为,直播带货宣传与销售合二
                                                                      [6]
                                                                                                     [7]
          报。但药监部门认为店铺销售的葛根茶为食品,且未宣                           为一的方式是一种促销手段,而不是商业广告 。2021
          称药用,故依据《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                           年4月,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
          问题的复函》,以添加的葛花“未进入药用渠道不按药品                          发布的《网络营销直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直播内容
          管理”为由,不予立案。法院审理认为“未进入药用渠道                          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承担《广告法》规定的义务与责任,但
          不按药品管理”的规定仅针对非药品经营单位直接销售                           并没有直接回应直播这种行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定性
          中药材的行为,不适用于在食品中添加中药材的行为,                           为广告。这导致药品是否适用直播这类推广形式存在
          故撤销了药监部门不予立案的决定。                                   现实困境。如果直播被界定为广告,药品直播也应该遵
          2.2 新型网络销售的特点导致监管困难                                守药品广告的相关规定,比如事前审批、药品广告内容
              直播带货等新型网络销售形式具有社交网络的独                          限制等;但由于直播的特点,导致事前审批以及药品广
          特属性,极大地拓宽了中药材销售渠道。但不同于传统                           告内容限制难以有效实施。如果直播不被界定为广告,
          大众媒介“点-面”的中心化结构,新型网络销售形式具                          药品直播不受广告监管的约束,将产生较为严重的社会
          有去中心化的网状特征。大量可以自行接收与发布信                            危害。2021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互
          息的自媒体成为网状信息节点,而这些信息节点可以形                           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利用互联
          成不同规模的信息网络传播中心 。这意味着任何一个                           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
                                      [4]
          信息节点都能成为销售广告的媒介。由于绝大多数中                            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但2023年2月正式发布的《互联
          药材的经营无需行政审批,所以不论是中药材的种植户                           网广告管理办法》删除了该规定。这导致药品直播监管
          还是经销商都可以作为其中一个信息节点进行包括直                            面临更高的挑战。中药材由于身份的特殊性,以农产
          播、内容营销在内的销售诱导行为。社交网络去中心化                           品、食品等名义进行直播销售便可规避药品广告的限制
          传播形式为中药养生类广告的爆发式增长提供了技术                            性规定,难以有效监管。
          支撑。这对中药材的网络监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单一                               此外,新型网络营销主体身份的定位不清晰,导致
          的行政监管无法对所有信息节点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                            责任难以落实。主播是否需要和商家一起承担相应的


          中国药房  2023年第34卷第21期                                              China Pharmacy  2023 Vol. 34  No. 21    · 2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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