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2019年10月第30卷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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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的主要影响因素。                             生产企业对于MAH制度下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
        3 讨论                                                体系的态度显著相关。本次调查发现,陕西省 84.31%
            本研究基于药品生产企业视角研究了MAH制度下                         (172家)的药品生产企业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评
        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的影响因素。企业上                             价工作,这些企业对于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
        年度营业额、药学技术人员占比、是否设置研发部门、近                           更趋于选择赞同态度。药品安全性再评价,是药品上市
        3年是否取得新药/仿制药批件、是否主动开展药品上市                           后再评价的一部分,主要是依据药品上市后的临床安全
        后安全性评价工作、药品不良反应专员对 MAH 制度中                          性研究和不良反应监测,从而对药品在社会人群中的用
                                                                                 [10]
        涉及药品不良反应相关政策的熟悉与否、对 MAH 制度                          药风险进行评估和量化 。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性评价
                                                                                                    [11]
        是否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的认知、MAH 全面实施后企业                           可以进一步发掘药品潜在的不良反应与毒性 。经对
        的发展方向、对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缺少法律依据的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不良反应专员访谈可知,通过参加各
        认知这9个因素是MAH制度下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                            类培训会议,当前药品生产企业对已上市药品被动和主
        救济体系的独立影响因素。对上述9个独立因素进行交                            动监测的意识较强,但仍需提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
        叉分析的结果表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不良反应专员是                            的收集和分析质量。
        否熟悉 MAH 制度中涉及药品不良反应相关政策是                            3.5 对MAH制度是否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的认知
        MAH制度下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的主要影                                药品生产企业对MAH制度是否促进医药产业发展
        响因素。                                                的认知情况与其对于MAH制度下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
        3.1 上年度营业额                                          害救济体系的态度显著相关。本次调查发现,75.00%
            企业上年度营业额与药品生产企业对MAH制度下                         (153 家)的药品生产企业认为 MAH 制度可以促进医药
        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的态度显著相关。年                             产业发展,这些企业对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
        度营业额较高的企业对发生药品不良反应损害之后的                             更趋于选择赞同态度。另有23.04%(47家)的药品生产
        赔偿能力较强,具有研发新药的意愿及趋势,对构建药                            企业对于 MAH 制度是否促进医药产业发展持保留意
        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更趋于选择赞同态度。                               见,这些企业对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更趋于
        3.2  药学技术人员占比                                       选择“一般”态度。在 MAH 制度下,建立药品不良反应
            在调查中发现,陕西省87.74%(179家)的药品生产                     损害救济体系可以把单个MAH的风险分散到整个药品
        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占比集中在10%~50%,多数药品生                          行业中,由所有MAH、药品生产企业和整个社会共同承
        产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专员无医学或临床药学专业背                             担风险,有利于制药行业提高生产效率,实现稳步、长远
                                                                  [12]
        景,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据的分析不够深                             的发展 。
        入。药学技术人员占比与药品生产企业对MAH制度下                            3.6  MAH全面实施后企业的发展方向
        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的态度显著相关,企业                                MAH全面实施后企业的发展方向与药品生产企业
        的药学技术人员占比越高,对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                            对MAH制度下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的态度
        济体系更趋于选择赞同态度。                                       显著相关。本次调查发现,陕西省76.96%(157家)的药
        3.3  是否设置研发部门和近 3 年是否取得新药/仿制药                       品生产企业有选择成为 MAH 的意愿,这些企业对构建
        批件                                                  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更趋于选择赞同态度。其
            是否设置研发部门和近 3 年是否取得新药/仿制药                        中,39.71%(81家)的企业选择既生产自家品种,又接受
        批件与药品生产企业对于MAH制度下构建药品不良反                            其他MAH的委托生产;37.25%(76家)的企业选择只生
        应损害救济体系的态度显著相关。设置药品研发部门                             产自家品种;18.14%(37 家)的企业选择成为 MAH,将
        的药品生产企业对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更                             品种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可见,MAH 制度为
        趋于选择赞同态度。进一步对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的相                             药品生产企业日后转型升级提供了政策指引,部分企业
        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到,设置研发部门的企业对药品不                            虽具有生产能力却选择委托生产,将重心聚焦于新药研
        良反应的认知更加客观、深入;未设置药品研发部门的                            发,以往部分生产企业把批文文号作为资本,以逐利为
        企业对药品不良反应存在理解误区,认为药品不良反应                            目的、忽视药品生产安全、低层次重复申报的情况可能
        会使消费者质疑企业生产的药品质量,从而影响药品的                            有望改善。
        销售状况,而没有意识到及时监测、上报药品不良反应,                           3.7 对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缺少法律依据的认知
        定期修订药品说明书及标签对于生产企业的保护作用。                                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缺少法律
        3.4  是否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评价工作                             依据的认知与其对于MAH制度下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
            是否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评价工作与药品                           害救济体系的态度显著相关。我国现行法律对药品不


        ·2750  ·  China Pharmacy 2019 Vol. 30 No. 20                                中国药房    2019年第30卷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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