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中国药房》2025年15期
P. 17
与日本相一致的是,研究中使用的所有再生医学产品需 的目标。日本则主要由MHLW和PMDA分别进行疗法
要由经MFDS认证的细胞处理中心提供。 和产品的监管,在制造设备审查、研究计划审查和不良
2.3.2 韩国对ABPs的监管要求 反应报告方面进行合作,有效提升了监管效率。
在对 ABPs 的监管上,韩国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加强 此外,韩国和日本均设立有专业的再生医学委员
“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在原材料获取上,韩国要求 会,负责审批再生医学临床研究方案的合理性、监督日
将人体细胞作为ABPs原料的公司应获得人体细胞管理 常临床研究的开展、听取不良反应报告等。各个地方行
的许可证;在产品制造和质量控制上,要求公司提交确 政区域内的再生医学委员会作为日常监管保障,对疗法
保细胞稳定性的数据以及预防感染/污染的措施;在预后
和产品的研究及临床应用都起到了关键的技术支持
阶段,明确了对患者进行长期随访的法律义务并进行了
作用。
详细规定。对于已上市的 ABPs,MFDS 要求公司开展
3.1.3 实施激励政策,但严格全过程管理
上市后监测计划,需要对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持
从日本和韩国的监管经验可以看出,加速审评途径
续审查,并根据更新的科学信息定期重新评估产品标
的引入和实施有吸引力的激励措施,已成为制药公司、
签、说明书。同时,韩国规定了随访的年限,要求干细胞
研发机构在再生医学领域发力的重要催化剂。韩国和
治疗为5年,基因治疗为15年,异种基因治疗为30年。
日本针对再生医学产品提出了优先审评审批、有条件审
此外,韩国在 ARMAB 颁布之后,细化了原先有关
批、定制化审评等特殊激励政策,有效提升了再生医学
再生医学产品优先审查的管理规定,设立了3种审评类
型:(1)定制化审查(customized review),是指允许申请 产品的上市速度,且对再生医学疗法的监管相对灵活,
人根据自身的时间计划提前提交相关数据,以优化临床 尤其是日本明确允许“疗法”可直接临床应用。
试验的开展方案——该计划将明显缩短整个临床试验 然而,在研究/治疗实施的过程中,两国均呈现“严格
的周期;(2)优先审查(priority review),主要是优先开展 控制”的特点。一方面,两国都要求对再生医学产品的
ABPs 的审评工作——以前的新药审评大约需要115 d, 制造设施进行单独认证,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产品质量
但新的优先审评程序预计将缩短至100 d以内 ;(3)有 的控制,进一步保证了研究/治疗实施的安全性。另一方
[12]
条件批准(conditional approval),是指确有疗效的产品可 面,开展再生医学疗法的机构均需要经过认证,并持续
以在Ⅱ期临床试验后获得批准,旨在为罕见病等患者提 接受相关委员会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则需严格按照经过
供更快的治疗机会。韩国ABPs的优先和快速审评计划 审议的研究方案实施医疗实践,并进行长期随访。
见表5。 3.2 日韩“双轨制”监管的差异
表5 韩国ABPs的优先和快速审评计划 除了上述的共性特点以外,日本和韩国的“双轨制”
审评类型 主要方式 监管又略有差异。日本的“双轨制”监管模式在“疗法”
定制化审查 根据申请人计划,定制化审查临床试验数据
优先审查 优先分配员工,对IND进行审查(滚动性审查),以加快最终的审查过程 的管理上既允许开展 IIT,又允许直接进行临床应用。
有条件批准 用于严重和罕见疾病的药物,可以在Ⅱ期临床试验之后、Ⅲ期确证性关键临床试验之前获得批 而韩国的模式与我国现阶段的管理模式相似度更高,其
准,条件是Ⅲ期临床试验将在上市后进行
主要是对IIT和IST分别进行管理。此外,从管理的程序
注:IND为新药临床试验申请(investigation new drug)。
上看,韩国的监管职能划分更为清晰,对IIT相关的管理
3 日韩“双轨制”监管的经验总结
要求也更为严格。
3.1 日韩“双轨制”监管的共性特点
4 启示与建议
3.1.1 基于统一立法明确监管范畴,并实施风险分级
基于我国目前“类双轨制”的管理现状,未来监管框
管理
架如若要向“双轨制”转变,还需要进一步优化管理要
CGT 产品(包括疗法)的明确定义是实施风险分级
求。其一,地方卫生部门的监管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
和分类监管的基础。日本和韩国在这一领域都制定了
从日韩两国的经验看,开展临床诊疗的医院主要由省级
专门的法案,明确了“疗法”和“产品”的监管要点和定
卫生部门来进行管理;同时,需要相应区域的再生医学
义,细化了具体监管范畴,使得监管路径和方式更加清
委员会作为顾问或独立监督方,帮助医疗机构理解临床
晰。同时,两国都采取“风险管理”理念,按照临床实施
的风险大小,划分了高、中、低3个风险等级,且对高风险的 研究或医疗实践的管理要求和相应政策,并进行日常监
疗法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审议,有效保障了患者的安全性。 督,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其二,严格控制再生医学产
3.1.2 明确各个部门的协作方式,重视发挥专家委员会 品的质量。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细胞加工设施,或委托
作用 企业加工的再生医学产品需要在药监部门的严格监管
韩国通过文件明确了各个机构的主要职能和协作 下,保障所使用的产品均符合安全性要求、质量稳定一
方式,以期达到共同促进再生医学和先进生物制品发展 致。据此,本研究主要提出以下3个方面的优化建议。
中国药房 2025年第36卷第15期 China Pharmacy 2025 Vol. 36 No. 15 · 183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