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中国药房》2021年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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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支撑,支持处方信息和相关数据合法、真实和公众 修订《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也规定了第三方平台应
隐私权的保障。在具体技术上,建议处方开具时,备案 对发生在平台的药品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确定了第三方
的执业医师除了签署姓名外,还必须在处方签左下角的 平台的经营管理职能。在实践中,第三方平台一是要对
“医师指纹区”按压指纹进行验证,确保处方签的真实 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者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入驻
性;通过网络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执业药师,执 的药品网络销售者符合法定要求;二是要建立登记档案
业药师应取得药品监管部门的电子签名和授权代码;药 并及时、定期地核实、更新药品网络销售资质信息;三是
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和处方信息共享平台接收电子处 还应承担消费者要求的先行赔偿责任。因此,药品网络
方和调剂处方时,需要输入执业药师代码登录,经网络 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者
药品经营监测系统审核验证之后才能下载和调剂处方; 是服务行为关系和合同关系,而对登录平台购买药品的
向个人销售药品和调剂处方时,应当按规定出具执业药 消费者而言,则承担着交易场所提供、交易促进、交易服
师签名和验证的“药方”而不仅是简单的销售凭证,“药 务和质量保障等多重经营者的职责和功能。
方”上打印出执业医师和执业药师的姓名、签名和可追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相关概念和术语应做出一
溯代码,以便患者查询认证。通过制度设计甚至行业认 定调整和重新界定。首先,药品电子商务活动不仅限于
证,让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树立更好的社会信誉,更好 药品网络销售,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和开
地服务于公共用药安全和健康,更好地引领药品经营行 展处方药调配药品的行为不全是药品网络销售行为,还
业转型升级。 包括药品销售和药学服务。笔者建议将药品网络销售
3.3 对部分概念的探讨 者界定为“药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或“药品网络经营者”,
《新征求意见稿》中,对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 明确其销售和服务两方面的经营功能,具体活动包括提
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别进行了规定。根据 供药品销售、提供药学服务和其他健康服务。其次,药
《新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 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仅是作为第三方提供
销售处方药和开展处方药调配的行为都属于药品网络 平台和技术服务,而且也是直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而
销售行为;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药品网络 《新征求意见稿》中对药品销售行为和第三方平台的内
交易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行为 涵界定,没有《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准
都被界定为服务。笔者认为对这两者的行为内涵界定 确和明确。笔者建议,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
是值得商榷的。 者的“第三方”三字去除,避免“第三方”名称可能带来的
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和开展处方药 对平台功能的片面误解,同时按照《电子商务法》将其界
调配药品,不是简单的药品销售行为。按照国际上药学 定为“药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药品网络交易平台
服务或药学监护的理念,社会药房的社会功能不仅仅是 经营者”。将其界定为平台经营者既可以包括《药品管
[5]
药品销售,重点是提供药学服务,药师的薪酬主要也是 理法》规定的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内涵 ,又可以进一步明
[24]
体现在药学服务收费上 。关于《新征求意见稿》中药 确平台的经营管理职能。另外,从药品电子商务的规制
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笔者认为应该界定为药 内容分析,对管理办法的名称,《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
品销售行为和药学服务行为的综合,尤其在开展网络处 办法》相对要比《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在适用范
方药经营时,更应强调药学服务,而不是简单、传统的药 围的界定上更为准确。如果条件允许,笔者建议将《药
品销售行为。 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名称改回前期的《药品网络
《新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全称是 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或者调整为《药品网络交易监督管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将其职责界定为作 理办法》或《药品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办法》。
为“第三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 4 结语
服务,而不是销售药品的经营。笔者认为相应界定不是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新征求意见稿》,以及
特别准确,应该将第三方平台界定为平台提供者和网络 《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
药品经营者的统一体。现实中,消费者选择药品交易, 《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
往往更信赖于第三方平台的信誉保证,第三方平台在促 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法
进药品网络销售和交易中起到的作用往往大于入驻的 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定了新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管机
药品网络销售者。也就是说,第三方平台在药品网络交 制,包容、审慎和鼓励创新的原则在其中很好地得以体
易中不是与交易无关的第三方,也不只是简单的平台提 现,这将为处方药电子商务和平台经营者的销售模式创
供者,实质上也应该是网络交易服务的直接经营者。新 新提供法律法规保障,为实践探索留出足够空间 [25-26] 。
·774 · China Pharmacy 2021 Vol. 32 No. 7 中国药房 2021年第32卷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