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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                           后缀,会引发诸如多少是严重不足、该由谁对个案进行
        赔偿责任。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                           判定等新问题,对今后的执法造成更大的困扰。因此,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                           将假药仍然定义为“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
        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                           的成份不符”,笔者认为是比较合适的,在执法实践中,
        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                          仍可以按照之前的理解进行判定。
        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该规定有利于消费者在因药品                           3.2 关于如何区分变质的药品和被污染的药品
        质量问题受到损害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避免互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将变质的药品列为假药,被污
        相推诿而导致消费者索赔无门的情况。此外,该条还规                           染的药品调整为劣药。在执法实践中,有两个问题十分
        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                          关键:首先,如何判定药品是变质的还是被污染的?判
        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                           定的标准是什么?如霉变的中药饮片是属于被微生物
                                                                              [15]
        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                           污染还是变质的药品 ?如果认为是被微生物污染的
        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消                           药品,按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二)
        费者的合法权益。                                           项,属于劣药;如果认为是变质的药品,按新修订《药品
        2.3 假劣药认定依据的变化                                     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属于假药,实践中
           《药品管理法》(2015 年版)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假                      较难区分和操作。其次,变质的和被污染的药品要如何
        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                           检验?执法实践中,对被污染的药品检验所可以拒收,
        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                         即便是检验所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中哪些项目、哪种
       (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作                          表述可以判定为被污染?这些问题将给基层执法带来
        此规定原是考虑有些假劣药是不需要经过药品检验机                            一定的困惑和挑战,需要形成具体操作规范以指导基层
        构进行检验即可判定的,比如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                           执法。
        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超过有效期的等情形。新修订                            3.3  关于未经批准的行为如何查处的问题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则删去了可不载明质量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在假劣药的界定方面,取消了
        检验结论的具体情形,仅作原则规定,修改为:“对假药、                         按假劣药论处的情形,对未取得药品注册和生产许可生
        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                           产药品的行为,应当如何查处?可否按生产假劣药查
        验结论”。此外,《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                         处?对此,笔者认为,在执法实践中,可以对查获的药品
        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在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                           进行认定,如果符合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假
        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药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                           劣药界定的,应当依照生产假劣药相关处罚条款进行处
        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                           罚;如果查获的药品不符合第九十八条假劣药界定的,
        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                           按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生产管理
        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药品质量的                           秩序的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依据”的规定,目前仍适用。                                      3.4  关于假劣药案件是否都需要出具药品检验报告
        3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假劣药相关条款对执法的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假劣药的
        影响                                                 认定依据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造成执法人员在实践中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已于 2019 年 12 月 1 日生效并                理解的不同,认为所有的假劣药均需要出具药品检验报
        实施,假劣药相关条款的修订,也必将对执法实践带来                           告,但该理解明显不合理。如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在《药
        新的挑战和影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品管理法》(2015 年版)中并没有要求出具药品检验报
        3.1 关于对假药定义中“成份”的理解                                告,新法没有必要也不应该作此要求。对此,笔者认为,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假药定义中“药品所含成份与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的“依法”二字,
        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与《药品管理法》(2015                        应当包括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如根
        年版)相比并未发生变化,但有学者认为应当将“成份”                          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改为“有效成份或者活性物质”,或者在后面加上“或者                          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而相关行
                            [14]
        含量严重不足的”后缀 ,以解决现实执法中生产企业                           政法规、规章等可以根据本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应
        微量投料导致药品根本没有药效,但执法部门却不能以                           当载明质量检验结论的假劣药处罚决定的具体情形作
        假药而只能以劣药追责的问题。但笔者认为,《药品管                           出规定。
        理法》(2015年版)假药定义中“成份”二字原本就包括了                       3.5 关于如何理解“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
        有效“成份”、活性物质等与药品有关的“成份”,并不需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
        要明确,防止“挂一漏万”。增加“或者含量严重不足的”                         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


        中国药房    2020年第31卷第17期                                             China Pharmacy 2020 Vol. 31 No. 17  ·2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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