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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调查对象对ADR概念的认知情况 表3 调查对象ADR报告途径分布
Tab 2 The cognition of respondents on ADR concept Tab 3 ADR report route distribution of respondents
人口学特征 分组 正确认知人数(占比,%) χ 2 P 向医护人员 向药店报 通过手机公众 向监测机构 其他途径
行业 MAH 40(76.9) 3.765 0.267 人口学特征 分组 报告人数 告人数 号报告人数 报告人数 报告人数 χ 2 P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79(84.9)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药品监管部门 14(73.7) 行业 MAH 25(48.1) 3(5.8) 16(30.8) 8(15.4) 0 20.356 0.027
年龄,岁 18~30 49(84.5) 1.762 0.418 二级及以上医 65(69.9) 0 11(11.8) 15(16.1) 2(2.2)
31~45 73(78.5) 疗机构
46~60 19(90.5) 药品监管部门 12(63.2) 0 5(26.3) 2(10.5) 0
受教育程度 大专以下 2(100) 4.673 0.178 年龄,岁 18~30 35(60.3) 1(1.7) 10(17.2) 12(20.7) 0 6.804 0.521
大专 19(70.4) 31~45 61(65.6) 3(3.2) 17(18.3) 11(11.8) 1(1.1)
本科 82(81.2) 46~60 12(57.1) 0 6(28.6) 2(9.5) 1(4.8)
研究生 38(90.5) 受教育程度 大专以下 1(50.0) 0 0 1(50.0) 0 15.064 0.258
大专 13(48.1) 1(3.7) 4(14.8) 8(29.6) 1(3.7)
172名调查对象中,有100名(58.1%)认为用药后发生了 本科 67(66.3) 2(2.0) 19(18.8) 12(11.9) 1(1.0)
ADR就应该获得补偿。深入调查应获补偿的ADR类型 研究生 27(64.3) 1(2.4) 10(23.8) 4(9.5) 0
时,147 名(85.5%)认为应对严重(含死亡)的 ADR 进行 3 讨论与建议
补偿,22名(12.8%)认为应对所有的ADR进行补偿。 调查显示,深圳市 MAH、医疗机构、政府监管部门
此外,调查结果还显示,172 名调查对象中,在日常 人员对 ADR 的认知水平普遍较高(ADR 概念认知正确
生活中乘坐交通工具(飞机、火车、高铁等)时愿意直接 率为 82.0%)。发生了 ADR 后,不同行业人群均较倾向
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有120名(69.8%),因为价格合适、 直接向医疗机构(即医护人员)等供货方报告反馈。
工作差旅、其他原因会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有 40 名 ADR相关的治疗费用,目前绝大多数都是患者自行解决
(23.3%),选择不会购买的仅有 12 名(7.0%)。与此同 (74.6%),这提示ADR的发生不仅给医疗机构增加了大
时,如果有 ADR 个人保险,172 名调查对象中有 100 名 量工作,而且给患者带来身体损害和经济损失的双重负
(58.1%)愿意直接购买,58 名(33.7%)会根据价格等决 担。此外,85.5%的调查对象认为严重(含死亡)的ADR
定是否购买,选择无需个人付款时一定会买的有 10 名 应该获得补偿。根据此次问卷的结果,笔者针对制订适
(5.8%),4名(2.3%)不愿意购买ADR个人保险。 应深圳市情的ADR损害补偿办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2.2.4 对ADR损害补偿制度的态度 设计的问卷中该 3.1 建立面向公众的ADR科普宣传平台和机制
题目为多选题,故各选项占比之和超过 100%。对于 据统计,目前我国发生的医患矛盾中,有1/3是由于
ADR 损害补偿经费,选择应该由 MAH 承担的有 131 例 ADR 引发的,甚至有调查研究显示,超过一半的受访者
次(76.2%),其次分别为政府部门(87例次,50.6%)和经 错误地认为按照医嘱用药后发生ADR属于医疗事故 。
[6]
营企业(62例次,36.0%)承担。信任第三方和政府部门 据联合国公报报告,ADR的发生率不低于交通意外 [7-8] 。
给出的ADR补偿鉴定结果的分别有84例次(48.8%)和 而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在专门从事 ADR 监测工作的专
82例次(47.7%),其次为医疗机构,有72例次(41.9%), 业人群中,有 69.8%的调查对象愿意购买交通意外险,
而对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信任度较低。 而仅有58.1%调查对象愿意购买ADR个人保险,反映了
对于推行 ADR 损害补偿存在的困难,选择 ADR 与 该人群对用药风险的认识不足,也间接表明公众对ADR
药物相关性的评价困难的最多,有143例次(83.1%),其 的认知可能更加欠缺。因此,迫切需要推进面向全人群
次为补偿的范围确定困难(112 例次,65.1%)和无法规 的ADR知识宣传,树立“用药有风险”的全民意识,从根
制度支持(94 例次,54.7%)。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推 本上缓解“药患纠纷”。具体措施建议如下:(1)地方药
行 ADR 补 偿 制 度 首 先 要 推 行 法 规 制 度(145 例 次 , 品监管部门规划建立 ADR 或安全用药科普宣传基地,
84.3%),其次为全市广泛宣传科普(140 例次,81.4%)、 开展公益宣传;(2)地方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药品管理
财政资金支持(111 例次,64.5%)和成立专门专业专职 法》 的相关要求,切实对“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药品安全
[9]
的工作部门(106例次,61.6%)。 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药品违法行为进行舆
2.2.5 ADR 相 关 行 为 172 名 调 查 对 象 中 ,104 名 论监督”的履行实行监督,要求新闻媒体对全民开展药
(60.5%)处理过因ADR而产生的治疗费用,其中选择向 品安全,包括 ADR 相关知识的宣传;(3)因地制宜地将
医疗机构或药店索赔的有19名(18.3%),选择自行解决 公益宣传拓展至社区,以深圳市为例,可充分依托深圳
的有85名(81.7%)。报告途径方面,选择直接向医护人 市社区药品安全服务网,使 ADR 的科普宣传工作深入
员或药店报告的有 112 名(65.1%)。其中,不同行业人 到基层,将宣传“送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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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对报告途径的选择分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 = 3.2 探索建立ADR损害补偿机制
20.356,P=0.027),详见表3。 此次调查结果显示,84.3%的调查对象认为推行
·1652 · China Pharmacy 2020 Vol. 31 No. 13 中国药房 2020年第31卷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