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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拓展性临床试验”;同年12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中” ,但当企业作为发起人时,其直接动力和根本目的
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起草并发布了《拓展性同情 就是为了获得更多有利数据以支持其药品上市,即使如
使用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 此,用药成本、额外的风险等仍让诸多企业对发起拓展
称“《征求意见稿》”),对我国拓展性临床试验的适用情 性临床试验望而却步;多数国家要求由医师发起单人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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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发起人和审查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 。但遗憾的 展性临床试验申请 ,而作为发起者的医师不仅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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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该《征求意见稿》尚停留在征求意见阶段,至今仍未 潜在的药物和法律风险,更可能面对复杂的医患问题。
出台正式的管理办法。2019年底,新修订《药品管理法》 另一方面,拓展性临床试验的目的是治疗“无药可用”的
开始实施,其中第23条对拓展性使用临床试验用药物的 特殊患者,不同于普通的药品审批,其申请往往要求发
适用条件和程序也作了概括性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确 起人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填写申报大量材料,无论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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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了我国的拓展性临床试验制度 ,但在配套措施出台 人是制药企业或是医师,这都将耗费其许多精力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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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该项制度的可操作性仍然较差,且目前国内尚无拓展 述种种困难都将发起人陷于是否要申请拓展性临床试
性临床试验的成功实践。2020 年 3 月,《医疗器械拓展 验的顾虑当中,不利于该制度的有效推进。
性临床试验管理规定(试行)》出台,对医疗器械拓展性 2.2.3 审查难点较多 由于拓展性临床试验使用的是
临床试验的质量与风险控制、费用管理、过程监管等提 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证实的药物,保证拓展性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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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 ,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可以看 的收益大于风险是其基本原则,因此用药前首先需要进
作是我国规范拓展性临床试验制度的初步实践。 行合理的风险评估。当前只有美国、西班牙和意大利等
2.2 我国实施拓展性临床试验制度面临的挑战 少数国家要求拓展性临床试验开展时必须获得伦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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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伦理问题 一方面,拓展性临床试验中使用的在 员会的批准 ,而我国目前并没有对风险评估的责任方
研药物尚未获得上市批准,用药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无法 进行明确,这有可能导致作为尝试性治疗方案的拓展性
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且与普通临床试验受试者相比, 临床试验缺乏充分必要的有力证明,无疑给实际审查造
申请拓展性临床试验的患者鉴于自身病情危重、合并用 成了一定的阻碍;而医师和企业分别作为病情判断和药
药情况更复杂、并发症更多等原因,使得其面临的风险 物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在评估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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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高 ;同时,由于拓展性临床试验的发起主要取决于 显而易见,发起者可能因此降低其积极性,从而影响审
患者意愿,患者愿意参加拓展性临床试验在一定程度上 查开展。
表明其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这就对患者用药前知情同 由于用药情况特殊,理论上要求拓展性临床试验的
意权的行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医患双方需要在试 审查尽可能快速、高效地完成,但这在需要兼顾研究的
验开展前就风险及获益进行充分沟通,同时也需要试验 安全性、有效性及风险评估的实际工作中很难做到。《征
方制定完善的风险预案以应对用药过程中的意外损 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拓展性临床试验审核期限为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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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 。另一方面,临床试验设置对照组的意义在于更客 天 ,但实际上部分危重患者的生存时间可能尚不足 1
观、准确地获得药物安全性与有效性数据,当符合临床 个月,不排除审核通过前患者已经死亡的情况。如何将
试验入组条件的患者为避免被分配至对照组而选择以 这种不确定性极强的用药风险降到最低,同时让危重患
拓展性临床试验直接获得药物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打 者尽快得到有效治疗,是审查工作面临的巨大挑战。
破了药物组与对照组之间的平衡,影响临床试验的开 3 对我国拓展性临床试验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展;同时,参与拓展性临床试验的患者不一定符合普通 3.1 完善法规及配套指南,推进制度落实
临床试验的入组条件,一旦出现不良反应很难明确是药 目前我国已在法律层面确立了拓展性临床试验用
物还是患者自身条件所致,且严重的不良反应甚至可能 药制度,接下来需要及时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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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到该药的上市进度 。从这一伦理角度而言,满足 尽快对现有《药品管理法》中的有关内容作出详细说明;
终末期或是罕见病患者的个人治疗需求将有可能损害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应加快对《征求意见稿》的二次
更大一部分患者群体的治疗利益。 意见征求或终稿敲定,让制度尽快落到实处。
2.2.2 发起者困境 对于发起者而言,“付出很有可能 在有具体条例可依前,可供参考的实施规范将有效
大于收益”是开展拓展性临床试验时不可忽视的阻力。 提高制度运行的效率,笔者认为这一规范可以来自于业
一方面,虽然我国《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拓展性临 内的普遍共识。以同样作为非常规用药行为的超说明
床试验的研究数据一般不作为注册申请的主体资料,可 书用药为例,我国虽然未从法律层面规范超说明书用药
以作为支持性的安全性数据包含在注册申报的资料 行为,但各行业学会或各医院内部为保证用药的安全性
中国药房 2021年第32卷第14期 China Pharmacy 2021 Vol. 32 No. 14 ·1667 ·